作者簡介
約翰·克萊蘭德 (John Cleland,1709-1789)
英國人,因債務而關進倫敦監獄,卻促成他寫出這部《芬妮希爾》。克萊蘭德的博學文采令他完全不使用一個猥褻或禁忌的字眼,完成這部膾炙人口的情色小說。
但是1749年出版時引起英國教會軒然大波,嚴厲指責《芬妮希爾》將讓國王和子民們墮落腐敗,令克萊蘭德再次鋃鐺入獄。而本書從此成為官方機構審查情色尺度的標準。
內容簡介
暢銷歐美兩百多年的情色文學經典!
全書不用任何一個禁忌或猥褻的字句,200年來最具文學魅力的經典文學。
本書作者約翰·克萊蘭德完全不使用一個猥褻或禁忌的字眼,以風趣優美的文字描寫包括自慰、偷窺癖、女同性戀、男同性戀、性虐待……等等性愛場景。自1749年寫成以來,即使被歐美國家的官方單位列為禁書,卻始終不斷再版熱賣,堪稱是暢銷兩百多年的情色文學經典!
《芬妮希爾》已暢銷英文世界兩百多年,是英語系國家的經典情色文學代表,幾度和「禁書」一詞劃上等號,並且是中文翻譯版首次公開亮相,絕對具有熱賣潛力。
本書內容描寫多種性愛場面,完全不使用一個猥褻或禁忌的字眼,小說故事體裁精彩好看,內文插畫特別收錄十八世紀情色經典版畫,賞心悅目,是一本值得收藏欣賞的經典好書!
芬妮希爾,一個嚮往英國倫敦這個繁華都市的鄉下孤女,當她如願踏上倫敦街道時,卻也誤入高級妓院,從此展開以身體交易金錢的人生。本書作者約翰·克萊蘭德(John Cleland)特意巧妙安排主角芬妮希爾以寫信的方式,娓娓道出她如何在妓院裡接受性啟蒙、如何被訓練成經驗豐富的高級妓女、甚而開始享受歡愉的性生活。
書中女主角芬妮希爾經歷過的性愛,有自慰、偷窺癖、女同性戀、男同性戀、性虐待等等,但作者約翰·克萊蘭德以風趣生動、充滿文學性的文字,細膩地描繪出多種性愛場面,完全不使用一個猥褻或禁忌的字眼,即使本書於1748年寫成,但在西方世界,它依然是情色小說的代表作,即使教會和官方極力禁止和妖魔化,始終掩蓋不住人們悄悄在手中傳讀的精彩。
1966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芬妮希爾》不是色情小說,終於讓本書得以重披文學的外衣,成為情色文學代表作品
內容提要
《芬妮·希爾回憶錄》是作者約翰·克萊蘭德在倫敦的一家債務人監獄中寫作出來的。小說的故事情節是:女主角名叫芬妮·希爾(“Fanny” Hill),一個15歲的鄉村女孤兒,來到了倫敦,並希望找到一份家庭保姆的工作,但是等待她的卻是一份妓女的工作,小說描述的就是芬妮在妓院中的性體驗以及她的觀察。她的第一份工作就是和妓院老闆一起工作,這位妓院老闆希望把芬妮培養成一名性感的女子。那些主張應該把該小說視為禁書的人,在大約2個多世紀以來一直都在抱怨說該書的內容中包含著眾多的異性戀和女子同性戀性行為以及女性手淫、性虐待和窺淫癖等情節描寫。對於該小說,具有代表性的批評意見,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克拉克·C·托馬斯法官於1966年所觀察到的這一一種觀點:
在小說中的每一個性描寫情節中,都會具體而微地描寫個體裸露的身體,而且,通常還會具體而生動地描述性活動期間以及之後個體的性器官在反應、狀況、形狀、大小以及顏色上的變化。
這一批評觀點忽視了該小說中多數情節中的語言都是經過修飾和比喻性的這一事實,正如克雷蘭德所指出的,小說中經常會用諸如“引擎”、“挑戰者”、“機器”以及“溫柔鄉”、“深淵”和“傷口”等比喻性的詞來指稱性器官。儘管該小說或許“必然是一本能夠引起不同情慾的指南書”,但作者卻是以一種幽默的形式將之表達了出來。作者在小說中並沒有使用通常被認為是“淫穢”的“四字母粗俗下流”詞,儘管他的確也直接使用了諸如“處女膜”和“玷污”等這樣一些詞語。人們通常還會指責該小說中包含著崇拜男子陽剛之氣的含義,其證據是:小說在描寫芬妮和她的第一個情人查爾斯之間的性行為時,是這樣寫的:
一個最為象牙白的柱子,其間覆蓋著美麗的藍色帷幕,而且還戴擁有一個完全裸露的、最具有生命力的朱紅色的頂部:這世界上最堅硬或堅挺的號角;同時也是世界上觸摸起來最光滑或最美好的絲絨……還有一對圓潤的球,既可以從裡面把玩它們,又可以承受來自外部的所有壓力——但必須是最溫柔的壓力。
在小說的結尾部分,主人公芬妮在經歷了眾多的性行為之後,離開了自己的罪惡生活,和查爾斯結婚了。作者通過芬妮的觀察向讀者介紹說:“就這樣,我終於找到了停靠的港灣,在美德的胸懷中,我收穫了這唯一沒有腐壞的甜美果實:回首我所經歷過的墮落日子,那些別有用心的花言巧語比起如今純真的無上喜悅,我不禁同情起那些一心追求感官享樂的人,哪怕僅僅是從品味上來看,他們也無法感受到“貞德”的魅力——它是“快感”最好的朋友,也是“墮落”最大的敵人。(摘自譯言古登堡計畫出品 《芬妮·希爾:歡場女子回憶錄》)
查禁歷史
1749年,《芬妮·希爾回憶錄》出版後一年,約翰·克雷蘭德就被捕入獄了,因為英國國務大臣洛德·紐卡斯特爾指控其“敗壞了英國國民”的道德風尚。此前,英國教會的高級官員也就該小說的性質提出了指控,並要求逮捕克雷蘭德、克雷蘭德的出版商以及其著作的印刷者。倫敦主教還曾就此與紐卡斯特爾進行了私下接觸,要求紐卡斯特爾“頒布合適的法令,以阻止該書的出版,因為這本骯髒的書已經公開的冒犯了宗教和良好的行為方式,並有損於政府的榮譽和國家法律的尊嚴。”
1821年發生在麻薩諸塞州的審理《芬妮·希爾回憶錄》一案,是在美國所聽說的第一起與淫穢圖書有關的案件。此前,該小說已經在美國秘密出版多年了,最早的版本是由艾賽亞·托馬斯於1786年和1814年期間出版發行的幾個刪剪版,但這些版本都沒有遭到查禁,直到1821年彼得·霍姆斯(Peter Holmes)出版了該小說的原版之後,對該書的查禁活動就在美國發生了。因為,該出版商被指控為是在出版和發行一本“下流而淫穢”的小說。霍姆斯出版公司向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提起了抗訴,聲稱法庭並沒有閱讀這本小說,而且陪審團也只聽原告方的一面之詞。在就霍姆斯出版公司所提起的抗訴作出裁決時,大法官伊薩克·帕克認為,該出版商是“一個令人憤慨的和邪惡的人”,他謀劃著名要“敗壞和腐蝕”公民道德,並“刺激和引誘公民思想中的過度的和淫奢的欲望”。他指出,該小說“是一本十分下流、邪惡和淫穢的出版物,而且也同樣冒犯了本法庭,因此是不能被記錄在法庭記錄之中的。”簡言之,霍姆斯輸了這場抗訴官司,因為法官拒絕審讀該書,也拒絕讓陪審團閱讀該書,同時還拒絕把該書中的某些段落記錄在法庭記錄上,因為在法庭看來,這樣做“將會要求出版商自己應該永久性的意識到該書的有傷風化性,以便達到懲罰的目的。”
1930年,當麻薩諸塞州的立法機構正討論如何修訂圖書審查法規的時候,《芬妮·希爾回憶錄》和其他300本書一起,被從費城的一家書店中清理了出去。這次清理活動時在費城地區檢察長的授權下進行的,而且他還同時宣布:費城的官員將會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以遏制“淫穢”書籍的銷售。
1963年,G. P. Putnam Son’s出版公司宣布,它將出版發行一本未經刪剪的《芬妮·希爾回憶錄》。紐約市公訴人、該市檢查長利奧·A·拉金決定對該出版社提起訴訟。鑒於Putnam公司已經是一家知名的責任公司,而且是一家為紐約許多最大的書商提供圖書的出版公司,所以,紐約市公訴人原先決定將之予以逮捕並提起刑事訴訟。但後來,紐約市官員還是使用了該州的禁制令程式,以便使自己有時間開列出書單,並在“拉金訴G. P. Putnam Son’s”(2d 25, [紐約最高法院年])一案做出裁決之前能夠對該書進行凍結以防該書的進一步銷售。還有一件對公訴人證明該書是淫穢作品更加有利的事情是,起用民事訴訟中的禁制令,會比刑事訴訟中所需要的證據更少。於是,查爾斯·馬克斯法官就頒布了一個禁止銷售該書的禁制令,然後,該案件一直驚動到了州最法法院,並且是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亞瑟·G·克萊恩法官就做出了判決,這就是“拉金訴G. P. Putnam Son’s”( ,[1964年])。專家證人指出,該小說描述的是某時代的經濟現實,且強調的是其文學特徵。就在克萊恩法官作出這一判決的同時,媒體出現了有關“英國普羅富莫醜聞”——即一個有關間諜和性問題的醜聞的報導,這給英國政府造成了很大的威脅。於是,克老恩法官解除了禁制令,並駁回了紐約市公訴人的有關訴訟活動,並指出:
如果共同體標準是由其所允許的日報閱讀標準來界定,那么,芬妮·希爾的經歷,與近來在報紙的頭版上所登載的有關“普羅富莫”以及其他與性有關的事件相比起來,就不算什麼了。
1964年,紐約市公訴人就此裁決提起了抗訴。法庭後來以3:2的投票結果做出了裁決,這就是“拉金訴G. P. Putnam Son’s”案,(,案件編號是:2,[1964年1st Dep’t])。紐約州政府就此進行了干預,要求抗訴法庭推翻克賴恩法官的裁決,並命令Putnam公司不要在紐約州銷售該小說。於是,Putnam公司向紐約抗訴法庭提起了訴訟,法庭以4:3的投票結果推翻了下級法庭的裁決,並授予《芬妮·希爾回憶錄》在紐約進行銷售的最終司法豁免權。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一本名叫‘約翰·克蘭德的芬妮·希爾回憶錄’的書訴麻薩諸塞州”(383 [1966])案件中,認為薩諸塞州所做出的該小說是一本“淫穢”小說的裁決是合法的。法庭在一份有條件的裁決中闡明了對《芬妮·希爾回憶錄》一書是否具有淫穢性質的指控。多數派法官威廉姆·J·布倫南在裁決中指出,歷史重要性是一個因素,而且“出版、銷售和發行的環境在決定圖書的出版和傳播發麵是否被持續地受到抗議方面具有相關性”。
1963年在倫敦,該小說的未經刪剪的平裝版出版了,這使得該書的出版負責人受到了起訴,因為該書一經出版就被擺在了索霍區的一家小書店的櫥窗中進行展示,而且該書店還驕傲地在櫥窗中帖上這樣的標語,即宣稱該小說“在美國是禁書”。1964年初,這一訴訟案開始審理,經過4天的審判,該小說最終被法庭認為是淫穢作品,並收繳所有的版本予以焚毀。
1965年,新澤西州奧克蘭的阿卡底Paul’s Book公司,企圖規避圖書審查制度,並希望根據“有傷風化的出版物特別審理法庭”對由倫敦五月花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於1964年出版的刪剪平裝版的《芬妮·希爾回憶錄》作出裁決。1965年5月20日,法庭做出了以下裁決:
該書除了一些有關一個妓女的性經驗以外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內容,而且我們認為該書或許會因為其所描述的東西而引發一些人的性慾……因此,我們頒布了這樣的一個命令,即18歲以下的公民將不能閱讀這些被法規劃定為有傷風化的著作,儘管我們也好十分懷疑這一划分是否有多大(即便是有的話)的實際效果。
相關讀物
● 莫頓·庫珀:“芬妮·希爾訴憲法”,《Pageant》第14期(1964年6月):第14-20頁。
● 大衛·F·福克松:“約翰·克萊蘭德和《芬妮·希爾回憶錄》的出版”,《圖書集》第12期(1963年冬季):第476-487頁。
● 理察·H·庫恩:《愚蠢的遮羞布:法庭內外的雲會作品》,紐約:麥克米蘭圖書公司,1967年。
● 查爾斯·倫巴:《淫穢的終結: “查泰萊夫人的情人”、“北回歸線”以及“芬妮·希爾回憶錄”的辯護律師對它們的審判》,紐約:Random House,1968年。
● 塞西爾·休伊特·羅爾夫:《刪剪中的圖書》:倫敦:Deutsch,1961年。
● 萊蒙德·F·塞巴斯蒂安:“淫穢最品和最高法院:9年的困惑”,《斯坦福法律評論》蒂19期(1966年9月):第167-189頁。
● 佩里·斯圖爾特:《有傷風化出版物特被審理法庭:一種社會體驗》:新澤西克賴斯特徹奇:Whitcombe and Tombs,1965年。
● 埃米爾·W·瓦爾德:“淫穢最品標準再考察”,《南卡羅萊納法律評論》第18期(1966年春季):第497-5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