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單變更

艙單變更指的是對艙單數據進行更改或刪除的操作,包括艙單傳輸人或艙單相關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向海關申請更改或刪除艙單或相關電子數據,海關審核後更改或刪除艙單或相關電子數據。

變更方式

(一)直接準予變更

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的,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但是,貨物、物品所有人已經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的除外。

(二)海關審核變更

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艙單傳輸人向海關遞交艙單變更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後,可以進行變更:

1.貨物、物品因不可抗力滅失、短損,造成艙單電子數據不準確的;

2.裝載艙單中所列的出境貨物、物品,因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貨物、物品退關或者變更運輸工具的;

3.大宗散裝貨物、貨櫃獨立箱體內載運的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規定範圍以內的;

4.其他客觀原因造成傳輸錯誤的。

提交檔案

艙單傳輸人向海關申請變更貨物、物品艙單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艙單變更申請表;

(二)提(運)單的複印件;

(三)加蓋有艙單傳輸人公章的正確的紙質艙單;

(四)其他能夠證明艙單變更合理性的檔案。

艙單傳輸人向海關申請變更旅客艙單時,應當提交上述(一)、(三)、(四)項檔案。

提交複印件的,應當同時出示原件供海關驗核。

海關監管規定

(一)預配或原始艙單中總提單的貨物重量未被項下分提單核銷核盡的,只修改總提單貨物重量時,無須反核注對應提單。海關可憑艙單傳輸人申請人工變更總提單貨物重量,修改後的總提單貨物重量不得小於已被報關單證核注的重量。除上述情形外,已核注的提單申請更改的,海關應當在反核注提單後,方予辦理艙單變更手續。

(二)被報關單證核注的總(分)提單,在對相應提單眼核注後,方予辦理艙單刪除手續。

貨物、物品已實際進境的原始艙單電子數據,不得刪除;貨物、物品已實際裝船離境的預配艙單電子數據,不得刪除。

(三)對進境運輸工具需要更改原始艙單卸貨港的,由實際卸貨港海關辦理艙單更改手續。未向實際卸貨港海關申報運輸工具動態的,海關不接受艙單傳輸人的更改申請。

原始艙單已被核注的,在原卸貨港海關辦理反核注手續後方予辦理卸貨港更改手續。

更改手續只允許以總運單為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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