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航空港救援分為港內救援和港外救援。港內救援指飛行事故發生在航空港區域內所進行的救援,救援力量主要靠航空港組織。飛機在港內起飛、著陸過程中發生事故的次數約為飛行事故總次數的50%~60%。港外救援指飛行事故發生在航空港範圍以外所進行的救援,救援力量主要靠機場救護網及當地政府和社會急救機構。救援預案 航空港製定的一種應急救援計畫。其內容包括擔負救護任務的醫療機構;參加的人員及其職責;救護技術的訓練;急救藥品、器材及有關物資的準備;通信聯絡、組織指揮和協調行動的安排等。航空港當局還必須同當地政府以及社會上的衛生醫療機構訂立協定,在航空港周圍 8公里範圍內建立機場救護網。救援預案應附有急救應急聯絡圖,即在機場及其附近地物的座標地圖上,標明承擔急救任務的各單位的位置和電話號碼。空中交通管制部門和救護機構應建立直通電話,救護車上要裝設雙向無線電通信設備,以便及時聯繫,迅速救護。
事故現場的救護 接到飛機事故緊急警報或通知後,機場值班救護車和急救人員要在三分鐘內到達港內事故現場,在現場指揮員的統一指揮下,配合飛機空勤組,於90秒鐘內安全地將全部傷員和旅客撤離飛機。無傷旅客直送客車等候點。傷員根據傷情分成三類:Ⅰ類是需緊急搶救的重傷員,掛紅色標籤,送到Ⅰ類傷員區搶救;Ⅱ類為傷勢允許暫緩搶救的中度傷員,掛黃色標籤,送到Ⅱ類傷員區搶救;Ⅲ類為輕傷員,掛綠色標籤,送到Ⅲ類傷員區救護。Ⅰ、Ⅱ類傷員經現場搶救,傷情穩定後立即送到救護車轉運點,分別送往預先約定的醫院。對死亡人員掛黑色標籤,經過檢驗、編號、登記、拍照後送至停屍所或殯儀館。
參考書目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Airport Services Manual Part 7,Airport Emergency Planning 1st edition,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