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加強航空安全員隊伍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運輸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航空安全員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執行空中安全保衛任務的空勤人員。
航空安全員在機長領導下工作。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對航空安全員實行統一管理。民航總局公安局對民航系統航空安全員業務實施領導。
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對本轄區航空安全員業務實施指導。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負責本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民航總局公安局可以根據情況聘任航空安全員為航空安全技術監察代表,對航空安全員的訓練和值勤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職權
第六條 航空安全員的任務是維護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的秩序,防範和制止劫機、炸機和其他對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擾行為,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第七條 航空安全員職責是:
(一) 在旅客登機前和離機後對客艙進行檢查,防止無關人員、不明物品留在客艙內;
(二) 制止與執行航班任務無關的人員進入駕駛艙;
(三) 在飛行中,對受到威脅的航空器進行搜查,妥善處置發現的爆炸物、燃燒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 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事件;
(五) 制止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
(六)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員在飛行中的監管工作;
(七) 協助警衛部門做好警衛對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機、專機的安全保衛工作;
(八) 執行上級交給的其他安全保衛任務。
第八條 航空安全員在執行職務時,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 在必要情況下,查驗旅客的客票、登機牌、身份證件;
(二) 劫機、炸機等緊急事件發生時,對不法行為人採取必要措施;
(三) 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不聽勸阻的人員,採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後移交民航公安機關處理;
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必要時航空安全員可請求旅客予以協助。
編制
第九條 航空安全員的人員編制,由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根據民用航空空勤人員定額定員標準確定。
第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視航空安全員的人員編制情況,由本企業飛行部門或者保衛部門對其進行具體管理。
錄用技術等級
第十一條 航空安全員的政治條件和身體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
航空安全員應當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檢查合格的,予以頒發《體格檢查合格證書》。
第十二條 航空安全員見習期為一年,期滿後經考核合格轉為航空安全員,由民航總局公安局頒發《航空安全員執照》。
第十三條 航空安全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分為一、二、三級,其職業技能鑑定標準另行制訂。
第十四條 航空安全員職業技能等級的鑑定按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航空安全員的錄用、任命、晉升、調離,應當徵求本企業保衛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 航空安全員的工資、飛行小時費、勞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航空安全員的年齡限制,男性不得超過50歲,女性不得超過45歲。
訓練
第十八條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員必須按照民航總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訓大綱,經過專業訓練,並考核合格後轉為見習航空安全員。
第十九條 航空安全員每兩年脫產復訓一次,時間不得少於20天。訓練標準由民航總局公安局與科技教育司制定。
第二十條 航空安全員的日常訓練由航空安全員所在單位或保衛部門組織實施,訓練時間每月不得少於12小時。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應當對航空安全員的業務技術水平每年進行一次考核,作出鑑定,並建立航空安全員業務技術檔案。對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員執照。
第二十二條 航空安全員的訓練經費,列入空勤人員訓練費用項目。
勤務派遣
第二十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保衛部門根據航空安全保衛工作需要和民航總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員登機執行任務。
第二十四條 航空安全員的日常勤務派遣由航空安全員所在單位提出計畫報本企業飛行部門批准。
第二十五條 航空安全員執勤時,必須持有《航空安全員執照》及《體格檢查合格證書》佩帶《中國民航空勤登機證》,攜帶統一配備的器械。
第二十六條 配備航空安全員的航班,應當為航空安全員的執勤預留座位。
獎勵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航空安全員,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可視情給予表揚、記功、授予榮譽稱號或物質獎勵:
(一)執行各項空防安全規章制度成績顯著的;
(二)執勤中,及時發現問題,處置得當的;
(三)及時制止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等非法干擾行為,表現突出的;
(四)認真履行職責,避免事故發生成績顯著的;
(五)在反劫機、反炸機鬥爭中,機智勇敢,處置得當,保障飛行安全的。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航空安全員,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或者收繳航空安全員執照:
(一)違反空防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丟失器械、執勤證件的;
(三)執勤時未攜帶器械或有效《航空安全員執照》、《體格檢查合格證書》的;
(四)執勤中,對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和非法干擾行為未能及時妥當處置的;
(五)在反劫、炸機處置過程中,臨陣畏縮、貽誤戰機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有關單位處以警告或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每月訓練時間少於12小時的;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