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海條例

航海條例

航海條例,是指英國為加強北美殖民地對宗主國的經濟依賴,於1651年和1660年先後頒布的兩個條例。1651年的條例規定,殖民地運輸貨物至英國或另一殖民地,或歐洲商品運送英國及英國的殖民地,均須使用英國船隻裝載。1660年條例規定,凡經指定的物品,必須首先運送至英國海峽和英屬領地,然後方得轉銷各地。條例的目的是為了控制殖民地經濟的發展,獨占殖民地市場,禁止殖民地和其他國家直接進行貿易。

簡介

航海法案(The Navigation Acts)又譯作“ 航海條例”,是指1651年10月,克倫威爾領導的英吉利共和國議會通過了第一個保護英國本土航海貿易壟斷的法案,以後該法案不斷修改完善,為此還引發了與海上強國荷蘭的戰爭(見英荷戰爭)。但是航海條例也限制了英國殖民地經濟的發展,最後且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發生背景之一。(*美國獨立戰爭的主要原因是法國-印第安戰爭[1754-1763]後期的美殖民地因當時經濟和英國對其施展政治壓力而產生的後果)。航海條約在1663,1673,1696被更改。原因是當時的英國政府想進一步防止非法商人向外(非英國本土的國家)出售未經加工的貨物(當時是違反了"航海條例")。

主要內容

1.只有英國或其殖民地所擁有、製造的船隻可以運裝英國殖民地的貨物。

2.政府指定某些殖民地產品只準許販運到英國本土或其他英國殖民地,包括如菸草、糖、棉花、靛青、毛皮等。

3.其他國家的製造產品,必須經由英國本土,而不能直接運銷殖民地。

4.限制殖民地生產與英國本土競爭的產品,如紡織品等。

發展歷程

1381年理查二世頒布英國最早的航海條例,1485年和1540年又陸續訂立。1651年,英吉利共和國政府針對當時英國海上貿易的主要競爭對手荷蘭頒布的航海條例規定,凡從歐洲運往英國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商品生產國的船隻運送;凡從亞洲、非洲、美洲運往英國或愛爾蘭以及英國各殖民地的貨物,必須由英國船隻或英屬殖民地的船隻運送。英國各港口的漁業進出口貨物以及英國國境沿海貿易的貨物,完全由英國船隻運送。這些規定排擠了荷蘭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危及荷蘭的海上利益,導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戰爭。荷蘭戰敗,被迫承認這一條例。1661年頒布的航海條例重申1651年航海條例的主要內容,規定某些產品只能運送到英國和愛爾蘭或英國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發第二次英荷戰爭,英國戰敗,航海條例稍有放寬。1651年以後頒布的航海條例是為了壟斷英國和殖民地的貿易,維持英國殖民地對英國的依賴,限制殖民地的經濟發展。但同時,也給殖民地的經濟帶來了正面效應:對美國南部,造船物資和靛藍的生產受到鼓勵,菸草、稻米等產品獲得了可靠的市場;對北部,船運業主得以免受法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商船的競爭。1672年和1692年英國政府又先後頒布航海條例。隨著英國工業革命的完成,英國開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到1849年廢除大部分航海條例。1854年,外國的商船被準許從事英國沿海的貿易。至此,航海條例所規定的限制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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