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進一步深化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加強與市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聯繫與溝通,明確工作職責,及時、正確、規範地處理政府採購事宜,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能,決定建立舟山市本級政府採購協管員隊伍,並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條 政府採購協管員是經單位確定,報市財政局備案登記,具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的有關人員。
第三條 政府採購協管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能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循私情;
(二)熱愛政府採購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責任心;
(三)熟悉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制度,掌握市本級政府採購工作規程等基本知識;
(四)具有勝任從事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工作的經驗和能力。
第四條 政府採購協管員的確定原則和產生程式
(一)政府採購協管員原則上應由單位從負責財務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中產生,採購業務量較大的單位可適當考慮其他負責採購事務的在職工作人員;
(二)政府採購協管員人數由單位根據本單位政府採購業務量大小確定,一般單位確定1名,採購業務量較大的單位可確定1-2名,並明確各人的採購工作職責;
(三)政府採購協管員的產生程式
1、政府採購協管員首先由單位的財務部門推薦提出,並填寫《舟山市本級政府採購協管員基本情況表》,經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市財政局;
2、市財政局對各單位報送的《舟山市本級政府採購協管員基本情況表》進行審核並備案登記;
3、市財政局將政府採購協管員名單在舟山市政府採購網上公布。
第五條政府採購協管員因工作變動,不再從事單位政府採購工作時,或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適宜履行職責的,由單位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將遞補人選報市財政局備案登記。
第六條政府採購協管員享有的權利
(一)審查本單位的政府採購預算及預算執行情況;
(二)了解市本級政府採購工作安排和部署,聽取工作情況通報;
(三)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有關政府採購政策、法規、檔案和相關資料;
(四)參加有關政府採購工作會議、培訓、調研和業務交流活動;
(五)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本單位政府採購活動,協助做好本單位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組織實施部門集中採購和本單位分散採購活動。
(六)對我市政府採購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政府採購協管員應承擔的主要職責及工作任務
政府採購協管員必須熟悉政府採購的制度辦法,熟練掌握政府採購的工作規程,負責處理和協調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政府採購事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宣傳、貫徹和落實,並對本單位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擬定本單位的政府採購內部管理辦法;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政府採購事項及相關資料的報送、報批,包括
1、 配合部門預算的編制,負責編制、匯總、上報本部門的政府採購預算;
2、負責及時報送本單位的政府採購計畫;
3、負責辦理政府採購資金的落實和結算;
4、負責政府採購檔案、採購契約等備案資料的報送工作;
5、負責辦理政府採購委託代理協定、政府採購契約的簽訂及聯絡工作;
6、參與政府採購項目契約履約的驗收工作,並負責取得驗收報告;
7、政府採購數據的統計上報和採購檔案的整理工作等。
(三)協助市級集中採購機構做好政府集中採購的日常工作,對採購後發生的商品質量、服務質量等信息及時進行反饋;
(四)負責按照政府採購規定的程式,組織和協助本單位集中採購目錄之外政府採購項目的委託採購和自行採購工作;
(五)負責與市財政局的工作聯繫和信息溝通,協助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對本單位政府採購工作的檢查監督。
第八條政府採購聯絡員應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要求
(
一)在政府採購活動中,自覺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廉潔奉公、依法辦事;
(二)遵守政府採購工作程式和規定,做到行為規範,辦事公正;
(三)遵守政府採購有關工作紀律,保守知悉的政府採購有關工作秘密;
(四)不得以政府採購協管員的名義從事有損於政府採購形象的活動。
第九條 市財政局將對政府採購協管員的工作情況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考核,對工作出色、成績突出的政府採購協管員應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本辦法《舟山市本級政府採購協管員工作制度(試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