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規章,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制定有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和地質災害調查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縣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制定和實施本縣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監督檢查鄉(鎮)國土村鎮建設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貫徹執行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與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的保護和耕地開發工作。
五、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主管全縣土地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要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管理、監督、調控土地市場,規範市場行為;強化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做好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行為規範化管理和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根據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授權對評估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確認評估結果;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和採礦權使用費與價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統一管理地質資料的匯總;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依法實施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監督管理全縣地質勘查;審查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
十、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縣的礦泉水、地熱水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的編制,並組織實施;組織並管理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他重大項目測繪;負責全縣測繪行業管理、測繪市場管理;負責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指導監督測繪成果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全縣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管理和保護測量標誌;監督執行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管理全縣地圖市場。
十二、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和科學技術工作,推廣運用現代化技術裝備,提高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水平;負責對鄉鎮國土資源工作的業務指導。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國土規劃和建設用地股
地籍地政測繪管理股
法規監察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