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轉移
舉證責任轉移又稱舉證責任的倒置或減輕,是在訴訟中將傳統的原告舉證制變為被告舉證制的訴訟制度。 按照傳統的訴訟制度,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和事實的責任。 但是,隨著訴訟中無過錯責任制的確立,舉證責任制度也隨之改變,使得訴訟中的被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轉移又稱舉證責任的倒置或減輕,是在訴訟中將傳統的原告舉證制變為被告舉證制的訴訟制度。多在環境訴訟中採用。按照傳統的訴訟制度,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其請求和事實的責任。但是,隨著訴訟中無過錯責任制的確立,舉證責任制度也隨之改變,使得訴訟中的被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如英美法系國家採用了“事實本身說明問題”的制度。按照此制度,原告在損害賠償之訴中只要列舉損害事實即可,而被告要反駁,就必須提出關於此損害不應由其承擔責任的全部證據,從而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中,由於受污染損害的原告對其所受損害的全部事實以及污染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難以提供證據,同時為了有效地保護環境和污染受害者的權益,許多國家採用了主要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