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

舉證

舉證,就是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的責任。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相關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章規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複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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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十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對專門性問題需要鑑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鑑定部門鑑定;沒有法定鑑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鑑定部門鑑定。

第三十六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

調解仲裁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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