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權威,切實加強督查隊伍建設,更有力地推動市委、市政府各項決策部署落實,參照省、梅州市政府做法,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興寧市人民政府督查專員(下稱督查專員),專指由市政府選聘、優先承擔市政府安排的有關督促檢查工作的副科級以上幹部。
第三條 督查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全局意識強;
(二)敢于堅持原則,善抓督查調研、協調落實;
(三)政策業務熟悉,經驗豐富;
(四)熱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則上為58周歲以下的市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
第四條 在市政府部分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中挑選符合資格條件的人選,在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由市政府督辦室匯總初審後,經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和主要領導審定。聘請的督查專員由市政府正式發文並頒發聘書。每屆聘期2年,可連聘連任,到期未續聘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為自然解聘。由於身體條件等原因,經本人申請及所在單位同意,由市政府督辦室報市政府批准提前解聘。市政府督辦室於聘任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聘任檔案等資料抄送督查專員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條 督查專員應當履行以下督查職責:
(一)在市政府統一安排下,組成市政府督查組,督查專員擔任組長或副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有關部門派員參加,就市政府年度重點工作、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部署等落實情況開展督查,形成督查報告報市政府;
(二)結合當前市直各部門加強督查工作需要,負責協助所在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負責同志,抓好本單位、本系統承辦的市政府重點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等的督查落實;
(三)視工作需要抽調至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辦室)集中開展有關督查工作。
第六條 督查專員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開展督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有關部門相關會議。在執行督查任務時,督查專員有權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決策部署的情況,包括聽取匯報、查核有關資料、實地督查等,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對督查中發現的重大情況,可通過市政府督查機構向市政府反映。
第七條 督查專員按要求參加市政府組織的有關督查工作。未經市政府同意,督查專員不得擅自以市政府名義開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發布督查結果及其有關內容。
第八條 市政府對履職成效突出的督查專員給予通報表揚,並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獎勵建議。不能履行職責或履職出現嚴重失誤等的督查專員,由市政府督辦室報市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條 督查專員所在單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專員職責,其組織、人事、工資關係保持不變。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督辦室)要為督查專員參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經費保障與服務。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由市政府督辦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