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縣國土資源局

2、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 4、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8、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

單位簡介

興安縣國土資源局是桂林市國土資源局和縣委、縣人民政府雙重管理的工作部門。肩負著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基本國策、對全縣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全面規劃和合理利用,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國土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責任。主管本行政區域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登記發證,土地分等定級;礦產資源採礦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測繪行業等工作。

主要職責

1、負責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政策,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領導所轄各鄉鎮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和業務工作;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3、負責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組織編制和實施我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組織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
4、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負責全縣耕地保護,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主管全縣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送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報批工作。
6、負責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和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7、負責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縣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本市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8、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全縣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負責對土地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管理;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9、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國家、自治區、桂林市和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大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縣國土資源局內設7個職能股(室)。
1、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具體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保障;負責文電、文書檔案、宣傳、政務公開、信息、保密、保衛、信訪、計生、扶貧、綜合統計、接待、車輛、物質採購、固定資產、物業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負責局黨組和行政公章管理;統籌協調信息化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督辦、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制定局系統幹部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局系統職稱管理;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工作;負責績效考評、黨建和新農村建設工作。承辦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
2、政策法規股和行政監察股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檢查局機關股室、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受理局機關、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和幹部職工(含實行或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上述單位和個人違反行政紀律的單位;受理上述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後者行政處分覆核決定的其他事項。組織協調本系統黨風廉政、機關效能和行風政風建設。
3、財務股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定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派出機構年度經費預算,負責局經費的收、交、管、用,審核局各項經費收支情況、部門預決算、執行收支兩條線、政府集中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國土所的國有資產;承擔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和匯總局本級的各類月報、年報、專項資金統計報表;負責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土地利用管理股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縣城區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縣本級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縣本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對土地估價機構人員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負責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監管。
5、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負責編制實施全縣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和及其專項規劃;負責縣本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匯總和上報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分解下達上級的土地年度利用計畫指標;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縣本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編制縣本級科技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指導縣鄉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負責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承辦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審批的新增建設用地事項的組織工作;負責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驗收、審查報批工作。
6、地籍和測繪管理股
擬訂地籍和測繪管理辦法,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管理;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開展土地資料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地籍工作,指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工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密基礎測繪成果資料領用的審核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複製、轉讓或轉借的審批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初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匯交;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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