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安盟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七)促進全盟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盟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 研究並協調全盟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八)研究分析全盟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

主要工作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制定產業政策,銜接、制定主要行業的發展計畫。
(二)做好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搞好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全盟經濟結構調整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區域經濟發展規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制定促進貧困地區發展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畫。
(三)分析、預測全盟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研究涉及全盟經濟安全的重大問題,及時提出巨觀調控的政策建議,綜合協條經濟社會發展。
(四)制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推進全盟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全盟經濟體制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研究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全社會資金平衡計畫,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年度計畫。
(六)安排提出盟本級財政性基本建設引導項目資金,引導和促進社會資金投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結構最佳化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投資建設項目和自治區、興安盟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審批興安盟有關建設項目,審查轉報需要自治區審批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興安盟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七)促進全盟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盟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全盟農牧業經濟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盟產業經濟發展,推進新型工業化,擬定全盟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盟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的有關問題。推動全盟高技術產業發展,推動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指導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工作。
(八)研究分析全盟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導和擬定全盟經濟開發區的規劃。
(九)加強對外開放工作的組織協調,研究提出全盟經濟技術合作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做好全盟重要商品供求和進出口的總量平衡,負責編制重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畫。
(十)做好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與國民經濟的銜接平衡,協調解決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研究提出全盟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一)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全盟西部大開發和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重點項目。負責全盟實施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和興安盟參與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編制全盟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興安盟發改委機關區域網路的正常運行,對項目庫進行管理及向自治區上報項目數據。
(十三)研究制定政府建設採購,擬定政府建設採購法規、制定和實施辦法,監督檢查政府採購的執行情況,對違規行為作出處理,組織編制政府建設採購計畫的審批。
(十四)承辦興安盟委、行政公署及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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