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2004年第21號令《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規定,“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智慧財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具體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理解:
(1)投資主體。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准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2)投資地區。適用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的投資地區,不僅包括外國,也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凡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均為境外投資。
(3)出資形式。境外投資所投入資產的形式十分廣泛,包括貨幣資金的投入,股票、債券、信託憑證等金融資產的投入,各類實物資產的投入,智慧財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投入。由此可見,只要是向境外的資產輸出行為,無論是以什麼方式出現,都應按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的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行政許可手續。
(4)投資方式。包括各類新建項目及改擴建項目的初始投資、再投資,也包括收購、合併、參股、增資擴股等權益投資活動,同時也包括對境外投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5)投資目的。境外投資的直接體現,是獲得了對境外資產或經營活動的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如收益分配權、資產支配權、資源勘探或開發權等。境外投資的目的,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生產、銷售、經營或研發,也可以是為了在境外進行融資。
(6)投資領域。境外投資的行業領域,可涉及我國國內法律允許投資的國民經濟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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