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鄉(鎮)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單位本機關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向縣政府報送備案。縣政府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協調性審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檔案,是指鄉(鎮)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所轄範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性檔案,包括各種決定、辦法、規定、規則、實施細則、通告等。
行政機關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行政處理決定等檔案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規範性檔案發布後,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依照本規定報送備案。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確定具體承辦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並指定專人負責。
第五條縣政府法制辦具體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報送縣政府備案的規範性檔案,徑送縣政府法制辦。
第六條報送規範性檔案備案,應當提交統一格式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呈報表》、《起草說明》和行政規範性檔案紙質正式文本,並裝訂成冊,一式二份,有制定依據的,應當提交依據一份。逐步創造條件,實行同步電子文本報送備案。
第七條縣政府法制辦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按照下列要求給予處理:
一符合本規定第三條和第六條的,予以備案登記;
二符合本規定第三條但不符合第六條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應當要求補充報送或者重新報送,待符合要求後,予以備案登記;
三不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不予備案登記,通知制定機關,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縣政府法制辦對予以備案登記的規範性檔案,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其他規範性檔案相牴觸;
二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是否一致;
三是否超越許可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減免稅等事項;
四是否符合法定職權、程式及規範化要求;
五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是否適當。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向縣政府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徑送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法制辦應當進行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縣政府法制辦審查行政規範性檔案時,認為需要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的,制定機關應當在5日予以說明;需要其他機關提出意見的,其他機關應當在5日內書面回復。
第十二條對備案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法定職權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或者規定不適當的,由縣政府法制辦通知制定機關在15日內自行糾正;制定機關逾期不糾正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予以撤銷或者限期改正的處理意見報縣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二) 規範性檔案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的,由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報本級政府決定,並通知制定機關;
(三)制定的規範性檔案不符合法定程式或者規範化要求的,由縣政府法制辦提出處理意見,通知制定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接到縣政府法制辦的書面建議或者縣政府限期糾正的書面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糾正情況報送縣政府法制辦。
制定機關重新制定或者修改的行政規範性檔案,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縣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建立定期檢查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實行平時抽查和年終檢查相結合。
縣政府法制辦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工作檢查和通報的具體工作。
第十五條縣政府法制辦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已經備案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每年第一季度對上一年度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制定機關應當於每年1月底之前向縣政府報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檔案目錄(徑送縣政府法制辦)。
第十七條對制定機關不按照本規定報送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的,由縣政府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對造成不良後果的,由有關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