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科技特派員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創新農業科技推廣機制,進一步加強我縣科技特派員隊伍建設,對科技特派員實施有效管理,促進科技特派員下村入戶開展紮實的服務活動,並取得實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特派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才工作部門按科技特派員選派程式選派到農村服務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二、組織領導

第三條 縣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縣政府領導及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是我縣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負責科技特派員工作實施方案、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科技特派員人選的確定和下派等工作。
第四條 科技特派員辦公室設在縣科技局,由科技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科技特派員工作的有關管理、服務、協調及日常工作。
三、選派原則、對象和程式
第五條 堅持從實際出發選派科技特派員,注重派得出、留得住、幹得好、效果優。選派科技特派員必須符合以下基本原則:
1、具備技術服務能力。科技特派員一般應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具有助理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實用技術專長,具有創辦技術示範、組織技術培訓能力。
2、符合生產實際需求。要加強科技特派員選派工作的針對性,突出與經濟建設的熱點、難點相結合,特派員的特長與經濟建設的需要相結合,推進農村科技進步與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開發套用新成果與推廣普及相結合。
3、堅持長遠發展要求。科技特派員制度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制度,要依靠行政推動和市場引導,努力創造雙向自願的環境條件,通過政策鼓勵、機制吸引的辦法來推動科技特派員工作深入持續發展。
4、突出科技特派效果。科技特派員工作的重點是推廣科技成果、開發科技服務,特派效果至關重要,要加強能力建設,加強管理服務,加強考核指導。
第六條 選派對象包含:
1、本縣在編的農業科技人員、已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和行政單位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行政人員。
2、鄉(鎮、場)農口各站(所)具有初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3、本省、市大中專學校、科研院所及農業、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包括退休人員)或自願來我縣擔任科技特派員的國內外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選派程式:
1、縣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選派原則與縣直各有關部門協商確定科技特派員候選對象;
2、候選對象報縣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審查確定;
3、正式下派對象由縣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選派通知,並發給聘書;
4、按照選派通知組織人員到崗到位。
四、工作內容
第八條 開展調查研究,幫助鄉鎮制定“十一五”時期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科技進步和產業發展的思路、重點和舉措。
第九條 引進和推廣新品種、新技術,幫助鄉鎮建立科技示範基地,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培育特色優勢產業。
第十條 開展形式多樣的科技服務,幫助鄉鎮組建科技服務組織,提高農民的組織化程度,增強農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第十一條 開展科普宣傳和科技培訓,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增強農民致富本領。
第十二條 掌握農村工作信息和農村政策執行情況,向鄉鎮和縣委、縣政府提出建議,促進農村政策的不斷完善。
五、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科技特派員下鄉進點創業服務期限暫定為2年,可根據工作需要和項目執行進展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
第十四條 科技特派員可以根據農時季節、實施項目需要和當地實際,靈活掌握在鄉鎮的服務時間,但一年內應有三分之一以上時間駐在鄉鎮工作。特派員所在鄉村或示範基地要為特派員提供食宿和工作方便,支持特派員的工作,保證科技特派員有工作、學習、生活必須的基本條件。
第十五條 各科技特派員工作小組每季要召開一次例會,掌握工作進度,交流特派員工作、學習、思想情況和先進工作管理經驗。解決存在問題,部署階段性工作;半年進行一次小結,年終召開會議交流進行評比。
第十六條 科技特派員要認真填寫《科技特派員工作日記》,每季須向組長匯報本人的工作、學習、思想情況及所在村項目進展等情況,半年寫出小結,年終寫出總結。《科技特派員工作日記》、半年小結及年終總結由組長負責統一收集。
六、待 遇
第十七條 特派員在原單位的一切待遇不變。科技特派員從單位到所在村或示範基地的來往車費及駐村補貼由原單位按規定標準給予報銷。
第十八條 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鼓勵科技特派員與農民簽訂有償服務契約,通過科技服務得到合理報酬;科技特派員可以通過技術入股、資金入股、租賃經營和技術承包等多種形式和龍頭企業、示範園區、重點農戶等服務對象結成各種形式的利益共同體,並取得合法報酬,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每年從科技項目經費中安排部分資金給予科技特派員適當的津貼。
七、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 建立科技特派員檔案管理制度。縣科技特派員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建立特派員工作檔案,實行一人一檔,電子檔與文書檔並用,以利跟蹤管理和網上查詢。檔案內容包括科技特派員個人簡明資料、特派服務的工作內容、階段性工作實績、考核考評意見、創新的成果和突出貢獻與經驗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建立檢查督促制度。在科技特派員駐村工作期間,由鄉鎮會同科技特派員辦公室和所轄單位共同做好特派員的跟蹤管理,對特派員駐村工作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二條 建立考核鑑定制度。由鄉鎮特派員工作小組辦公室會同派駐村兩委或示範基地,對科技特派員進行半年工作考評和年終考核鑑定。科技特派員年度考核時,派駐鄉黨委必須寫出鑑定意見,對特派員一年的工作、學習、紀律、德、能、勤、績進行考核。各科技特派員工作小組組長簽署意見。考核和鑑定材料報縣科技特派員辦公室和特派員所在單位存入本人檔案,作為今後晉升職稱、晉級、評優以及提拔使用和縣委、政府對特派員進行表彰獎勵的依據。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特派員可列入優秀科技人才後備人選。
八、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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