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仁縣公安局

興仁縣公安局設8個執法勤務機構、5個綜合管理機構、3個監管場所、18個派出機構。興仁縣公安局設18個派出所,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基本信息

內設機構

1、執法勤務機構

(1)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檔案管理、統計、保密、機要、通信等工作;負責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研判和上報;負責公安區域網路、計算機、通信設備等維護工作;負責公務接待工作。

設主任1名、教導員1名、副主任3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綜合管理中隊、機要中隊、科技信息通訊中隊,分別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掌握影響全縣社會穩定、國內安全情報信息和動態,並擬定對策;承辦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內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涉及邪教犯罪案(事)件的偵查、控制、防範、處置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偵察中隊、文化保衛中隊,分別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3)治安管理大隊(加掛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牌子)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對保全服務市場的清理整頓和保全公司的業務指導、管理。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3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內務管理中隊、治安管理中隊、案件偵察中隊、內部安全保衛中隊、戶政管理中隊、出入境管理中隊,分別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4)刑事偵查大隊

負責刑事偵查、打黑除惡、反恐怖工作;組織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4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內務管理中隊、重案偵察中隊、刑事科學技術中隊、有組織犯罪偵察中隊(加掛打黑除惡辦公室牌子)、警犬管理中隊、刑偵一中隊、刑偵二中隊、刑偵三中隊、刑偵四中隊、刑偵五中隊,分別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5)交通管理大隊(加掛公路巡邏民警大隊牌子)

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機動車輛和駕駛員;參與擬定城市道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規劃;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3名、副教導員1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車管所、內務管理中隊、事故處理中隊、秩序管理中隊、城區交通管理中隊、公路巡邏一、二、三、四、五中隊,分別設所長(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礦區交通秩序特勤管理中隊,設中隊長、指導員、副中隊長各1名。

(6)禁毒大隊(加掛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負責禁毒工作,並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組織對毒品案件的偵破,指導、協調對麻醉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易製毒化學品管理;負責毒品違法犯罪情報的收集、分析工作。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3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內務管理中隊、偵察中隊,分別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7)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經濟犯罪偵查工作,承辦經濟犯罪案件。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2名。

(8)網路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網路安全偵察和社會維穩工作;承擔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情報信息收集和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大隊長1名。

2、綜合管理機構(同時具有執法勤務職能)

(9)政工室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政治工作;承辦縣公安局管理許可權內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警銜、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系統計畫生育管理、離退休幹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設主任1名、教導員1名、副主任1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黨委辦公室、組織人事股、教育訓練股、宣傳股,分別設股長(主任)1名

(10)紀檢監察室(由紀委與監察室合署辦公)

負責全縣公安紀檢、監察、審計工作。

設紀委書記1名、監察室主任1名(可高配為副科級)

下設正股級機構:審計股,設股長1名。

(11)警務督察大隊

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監督;擬定督察工作的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

(12)法制室

負責公安法制建設;負責對本局起草的行政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辦理公安機關行政複議、聽證、應訴和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設主任1名、教導員1名、副主任1名。

(13)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基本建設、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設主任1名、教導員1名、副主任1名。

3、監管場所

(14)興仁縣看守所

負責看守所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在押犯罪嫌疑人及留所服刑人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

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下設正股級機構:獄偵中隊,設中隊長、指導員各1名。

(15)興仁縣拘留所

負責行政拘留所安全監管工作;負責被治安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人員管理工作,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員的合法權益。

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16)興仁縣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

負責吸毒人員的強制戒毒工作,依法保障被強制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承辦縣禁毒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派出機構

興仁縣公安局設18個派出所,負責收集、掌握、報告影響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穩定的情報信息;管理轄區內的實有人口;管理轄區內的重點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指導、監督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宣傳、發動、組織、指導民眾開展安全防範工作;辦理轄區內發生的因果關係明顯、案情簡單、一般無需專業偵查手段和跨縣、市進行偵查的刑事案件,並協助偵查部門偵破其他案件;辦理治安案件,調解治安糾紛;參與火災、交通、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預防工作;接受民眾報警、求助,為民眾提供服務。

1、城南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2、城北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3、東湖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4、真武山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5、民建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6、巴鈴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7、回龍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8、屯腳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9、李關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10、雨樟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11、魯礎營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12、下山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13、潘家莊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14、新龍場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2名;

15、大山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16、百德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17、新馬場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18、田灣派出所。設所長1名、教導員1名、副所長1名。

巡邏特警大隊,為縣公安局直屬股級機構。負責縣城及周邊地區的社會面巡邏防控和處警工作,參與處置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編制在縣公安局內調劑。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下設中隊由縣公安局自行設定。

警衛大隊,為縣公安局直屬股級機構,負責縣內警衛目標和警衛對象的警衛和保衛工作,參與實施中央、省、州及有關領導、外賓來縣的安全警衛、保衛工作。編制在縣公安局內調劑。設大隊長1名、教導員1名。下設中隊由縣公安局自行設定。

情報信息中心,為縣公安局直屬股級機構。主要負責情報信息研判工作。編制在縣公安局內調劑。設主任1名、教導員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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