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秩序原理

自發秩序原理的構建目的

哈耶克指出,自發秩序原理的“建構”是為了“解釋整個經濟活動的秩序是如何實現的:在這個過程中運用了大量的知識,但這些知識並不是集中在單個人腦之中的知識,而僅僅作為不計其數的不同個人的分立的知識存在”。在哈耶克看來,市場交易活動中知識的運用和信息的處理所形成的秩序化狀態,是不可能由單個主體分立的知識和有限理性所能發明創造的。相反,這種秩序化狀態是產生於諸多沒有意識到其目的和作用的單個主體的行為。哈耶克認為,社會秩序的產生不是來自個人和群體的理性設計,也不可能來自某種超驗的力量,而更可能是一種適應性的、自我演化的結果。

自發秩序原理的作用

自發秩序原理為個人的自由和有限的政府提供了系統的正當性依據。既然個人在自發的秩序中享有天然的自由,政府就不能動用自身的強制權力來剝奪這些自由,就不能用人為設計的強制性秩序去取代天然發生的自由秩序,就不能用命令性的計畫經濟去取代自由的市場經濟。政府的行動的範圍和方式,政府的規模就應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政府的權力就應該加以分立並相互制衡。因此,保守主義的自我秩序的原理也是個人自由與有限政府的原理。自由一方面居於優先於秩序的地位,另一方面又離不開秩序的支撐,而對秩序的任何強調都必須服從於是否有利於自由的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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