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縣委縣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臨發[2002]2號)和《關於印發<臨澧縣縣直黨政群機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臨發[2002]3號)精神,設定臨澧縣國土資源局(簡稱縣國土資源局)。 縣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縣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合理利用和測繪事業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地下水資源行政管理職能劃入縣水利局。
(二)轉變的職能
1、土地礦產資源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和動態數據的收集、技術處理預測分析、土地開發整理、土地收購儲備、地產交易、征地拆遷等具體工作職能,交給局直屬事業單位承擔。
2、實行政企公開,國土資源局不直接從事土地、破產資源的經營活動,不直接管理企業。
3、土地價格評估任務,交給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三)強化的職能
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加強國土資源的保護利用與管理,尤其要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資源管理,保障全縣人民生活和現代化建設當前和長遠的需要。
二、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和測繪管理的地方性管理辦法或實施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政策及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參與報縣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根據上級業務部門的意見,指導制定並審核鄉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規劃。
(三)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擬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指導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工作;組織實施各項建設用地的選址、放樣和審查報批工作。
(四)監督檢查全縣各鄉鎮(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的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五)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辦法,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分等定級和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六)貫徹實施地政地籍管理辦法,指導各鄉鎮(區)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縣內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分等定級和土地登記及土地證書年檢等工作。
(七)實施土地市場管理,負責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和政府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工作,並組織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八)擬定礦山開採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根據授權對探礦權、採礦權實行年度檢查;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彙編;根據授權做好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礦產地採礦權評估結果的報批;做好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
(九)組織編制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依法管理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為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提供地質環境意見。
(十)組織並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全縣性或重大、測繪項目;依法組織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年審、成果認定和技術推廣標準的管理;管理縣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臨澧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
(十一)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業務主管部門下撥的土地開發整理等專項資金以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管理鄉鎮(區)國土資源所。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