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臨淄區文化出版局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區文化出版行業工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全區文化藝術事業、新聞出版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全區文化出版領域的體制改革。
(三)指導、管理文學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區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
(四)指導、管理全區社會文化事業;推進全區文化藝術領域的公共文化服務,規劃、引導公共文化產品生產;指導全區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指導全區公共圖書館、公益性民眾文化館、文化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推動開展各類民眾性文化工作。
(五)參與擬訂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全區文化產業發展;推進對外文化產業交流與合作。
(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
(七)擬訂全區文化出版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文化藝術經營活動的行業管理;負責管理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
(八)擬訂全區動漫(不含影視動漫和網路視聽中的動漫節目)、遊戲產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相關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區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的前置審核工作;負責全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娛樂場所、音像製品營業場所、營業性演出、美術品經營、網路遊戲服務和圖書、報紙、期刊等出版物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和管理服務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文化類社會團體、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並實施行業管理。
(十)負責全區範圍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印刷業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全區著作權行政管理工作,承辦涉外著作權有關事宜。
(十一)負責對全區印刷業和出版物發行業的行業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管理從事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
(十二)管理全區文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大型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參與指導對外文化宣傳工作;推動與港、澳、台地區的文化交流。
(十三)負責全區文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文化出版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重要報告和有關政策及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牽頭局系統目標責任制管理和制定實施局機關內部管理制度;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組織、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協調、服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會務、信息、信訪、督辦、機要、保密、安全保衛和後勤服務等工作;研究提出全區文化經濟政策;制定實施局財務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負責局機關和局系統財政撥款單位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編制工作;管理全區文化、文物專項經費及下屬事業單位經費;負責下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指導下屬單位財務管理;負責全區文化事業的統計和審計工作。
(二)文化藝術科
擬訂全區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和鄉鎮綜合文化站、村文化大院、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的建設;擬訂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區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文藝作品和文藝院團,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以及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文藝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發展;協調文藝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指導下屬單位的業務建設;編制藝術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管理全區文藝演出活動,協調全區藝術比賽和非營業性演出等重大藝術活動。
(三)文化產業科
負責全區文化產業的計畫、協調工作;參與研究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區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政策;扶持和促進文化產業建設與發展,提出調整文化產業結構和培育文化產業要素市場的意見;推進文化產業信息化建設;指導全區文化產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文化產業群建設;督促重大文化產業項目實施。
(四)行政許可科
主要承擔以下行政許可和審批、審核職責:審核營業性演出團體設立、變更;審核演出經紀機構設立、變更;審核營業性演出;音像製品經營許可;文化娛樂經營許可;網路文化經營許可;承辦著作權集體管理、代理機構設立,登記作品著作權歸屬與轉讓的審核申報事項;大型建設項目和地下文物豐富地區工程項目文物保護;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計畫和施工方案審批;在文物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拆除、改建及遷移地上文物許可;審核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改建和拆除工程;在建設控制地帶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設計方案審批;在古建築內安裝電器設備審批;在古建築內設定生產用火審批;博物館處理不夠入藏標準、無保存價值的文物或標本審批;不可移動文物實施原址保護的許可;文物保護單位修繕保養的許可;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許可;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的許可;文物維修復建方案的許可;考古勘探發掘的報批;出版物(圖書、期刊、電子出版物)經營許可(零售);審核印刷、發行單位變更名稱、業務範圍、地址或兼併分立;審核音像製品複製單位;審核報紙、期刊的增期、增刊、減版、減期的審批;審核申報報刊的創辦和變更;審核審批印刷企業(出版物包裝裝潢、其他印刷品、打字複印)的設立;審核文化類社會團體、文化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負責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統計、信息、檔案工作。
(五)文化市場管理科(掛臨淄區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主要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負責局規範性檔案及相關的重要檔案、報告的制發、審核工作;負責對文化市場管理、文化行政執法的監督,對局行政許可行為和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監督檢查;組織行政訴訟及行政複議的應訴。管理和監督全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營業性遊樂場所、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演出活動;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違規案件;指導和監督鄉鎮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著作權管理工作;負責處理全區涉外著作權關係的有關事宜;管理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作品的工作;負責報紙、期刊的質量管理和報紙、期刊審讀工作;負責報型、刊型內部資料的管理;負責管理全區印刷業和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發行工作;監督執行印刷企業的專業標準和國家標準;負責組織印刷企業的法規、業務培訓。負責全區音像、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工作;負責圖書、音像製品及電子出版物評獎的推薦、評審等工作;承辦古籍整理工作;組織行政管理人員進行法制培訓教育及局系統普法宣傳教育工作,對各類文化經營單位主要經營人員的法律法規培訓;指導文化經營行業協會,並開展工作;依法管理全區對外文化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