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淄人民廣場

臨淄人民廣場

臨淄人民廣場位於山東[地理區域]省淄博市臨淄區,臨淄歷史悠久,文化燦爛,是華夏文明發祥地之一,周代齊國故都,漢代齊王首府,三國[中國東漢與西晉之間的歷史時期]為青州沼所,隋、唐為大郡駐地,此後為縣。臨淄原名營丘,因東臨淄河,被齊獻公更名為臨淄。1970年改稱臨淄區。

基本信息

地理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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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淄區位於淄博市東北部,東經118度08分至118度30分,北緯36度39分至36度37分。全年平均氣溫12.2℃。區內溫度變化基本上反映了大陸性氣候的特徵。

臨淄區先後被授予全國糧食大縣、全國商品糧基地縣、全國生態農業試點區、全國文化先進區、全國體育先進區、全國雙基教育先進區、全國衛生城市、全國民政工作先進區等榮譽稱號,在2005年度綜合測評中,臨淄區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數的絕對值和增幅更是均以較大優勢位居全省經濟30強區縣第一位,是齊魯大地上一顆璀璨的明珠。

區域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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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淄區土地面積總面積668平方公里,轄14個鄉(鎮、辦事處),469個行政村(居委會)。全國特大型企業----齊魯石化公司坐落於臨淄區境內。全區人口59.94萬人,其中非農業人口31.16萬人。人口出生率8.7‰,人口自然增長率5.15‰,少數民族10955人。2006年全區生產總值完成405.53億元,增長16%,其中,一、二、三產業增加值分別完成15.97億元、311.74億元和77.82億元,增長7.80%、16.90%和14.30%。地方財政總收入增長37.6%,達到12億元。預計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完成89.31億元,增長18%。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實現71.01億元,增長14.5%。規模以上工業完成總產值478.04億元、利稅44.21億元、利潤30.97億元,分別增長53.7%、36.8%和45%。對外貿易實現平穩增長。全年實現進出口總額67358萬美元,比上年增長26.6%,其中,出口總額38160萬美元,比上年增長15.2%。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14271元,增長10.6%;到2013年,農村居民純收入8896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2.4%。

豐富資源

臨淄境內資源豐富,有優質煤、鐵、硫磺等20多種礦產資源;交通發達,膠濟鐵路橫貫東西,辛泰鐵路始於臨淄,辛河一級公路和濟青高速公路、309國道在臨淄中部交匯,王濰、張益、博臨等國道省道和城鄉道路縱橫交錯,四通八達,構成了便利的交通網;境內建有辛店、大武和乙烯3個熱電廠,電力資源充足。全區政治穩定、經濟繁榮、社會安定,為國內外各界朋友光臨臨淄、開發臨淄,提供了良好的投資合作環境。

臨淄工業堅持高起點、大規模、外向型發展方針,發揮地理環境優越和齊魯石化公司坐落境內的優勢,重點發展了化工、塑膠、建材、紡織和機電等主導行業。60多種產品遠銷香港、日本、東南亞、獨立國協、東歐、美國等5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傳統行業的基礎上,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生物工程、新材料、精細化工、機電一體化等新興產業不斷壯大,電力電子、稀土材料、特種陶瓷、生物製藥等高科技項目在臨淄迅速崛起。商貿流通進一步繁榮,檔次高、功能全的齊魯化工商城成為全省化工生產資料的集散中心。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迅猛。臨淄農業一直躋身全國先進行列,有魯中糧倉美稱,年糧總產穩定在3億公斤以上,瓜菜總產12億公斤,形成了糧食、瓜菜、林果、肉蛋奶四大生產基地。97年,臨淄區被命名為中國西紅柿之鄉。臨淄城市建設日新月異,科技、教育、衛生、體育、文化事業蒸蒸日上。

歷史悠久

臨淄區歷史悠久,曾作為“春秋五霸之首、戰國七雄之一”的齊國都城長達800餘年,是燦爛輝煌的中國齊文化的發祥地,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悠久的歷史為臨淄留下了大量文物古蹟,被譽為“地下博物館”。近年來,臨淄區加大齊文化開發力度,依託這些文物古蹟建設了大量旅遊景點。

臨淄城區布局合理,生活小區、機關單位、商貿設施、廠礦企業均按規劃建設,交通、通訊、供水、供電、綠化、環衛等城市公用設施建設完備,城市功能完善。臨淄教育發達,為全國先進,各類中學、職業中學、中專學校等在為全國各大專院校輸送大量學生的同時,也為臨淄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人才支持。臨淄各類企業均已完成了產權制度改革,企業運行機制改革不斷深化,現代企業制度初步建立,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初步形成,全區經濟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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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均應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廣場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支持、配合、服從管理,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一)不準攀登、污損、移動、侵占、破壞雕塑、坐凳、圍欄、標牌及其他廣場設施;

(二)不準踐踏、毀壞廣場內的草地、花台、花帶等;

(三)不準在公共設施或樹木上張貼、塗寫、刻畫、吊掛、晾曬物品;

(四)不準向噴泉內扔廢棄物,破壞噴泉設施;

(五)不準在廣場內抽菸、隨地吐痰(口香糖)、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菸蒂等廢棄物;

(六)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2、嚴禁在人民廣場區域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

(一)嚴禁從事經營、促銷等商業性活動;

(二)嚴禁結夥鬥毆、尋釁滋事、非法集會和遊行,攜帶管制刀具或其他違禁物品;

(三)嚴禁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以及賣藝、擺攤設點、兜售商品等帶有經營性或賭博性質的活動;

(四)嚴禁進行輪滑、賽車、競技、射擊、打陀螺、甩鞭子、抖空竹等可能妨礙他人或損毀公共設施的活動;

(五)嚴禁未經批准散發宣傳品或進行公益性、商業性宣傳活動;

(六)嚴禁燃放孔明燈(許願燈)和煙花爆竹;

(七)法律、法規等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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