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台州市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人才開發、人事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相應的政策及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用、培訓、辭退(辭職)、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和貫徹實施意見;負責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方案審批;牽頭組織申報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擬訂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機關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負責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考核制度,組織實施市級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務員申訴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組織和協調政府表彰獎勵工作。

(三)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人才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的統計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性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五)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負責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的管理指導;開展就業援助,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再就業;建立健全就業、失業預測預警、監控分析制度,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六)負責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擬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擬訂市內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市級調劑金及補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分析,擬訂應對措施;管理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制定市直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工資總額和工資計畫管理政策,負責市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綜合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的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定管理等工作。

(九)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歸口管理博士後工作和留學人員來臨海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組織評選市“首席技師”工作。

(十)負責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工作,擬訂全市引進國(境)外人才智力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及港澳台專家的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智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組織省“西湖友誼獎”評選的推薦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統籌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信息化建設、機要、檔案等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政務信息公開、政務督查、安全*、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局黨委會、局長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重要會議的會務組織工作;負責局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局內部審計和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局政務公開、節能減排的綜合統計和考核工作,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分析工作;綜合管理局政府入口網站;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和市長信箱;綜合協調局內重要政務、事務。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工資、教育培訓、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局幹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境)管理;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協助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辦理市效能投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審批科(掛政策法規科牌子)。負責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舉辦人才交流會審批;特殊工時制度審批;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設立許可;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核發;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設立許可;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審核等職能。承擔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組織辦理局外規範性檔案徵求意見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宣傳諮詢與普法工作,指導監督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牽頭局行政應訴和調查研究工作,承擔行政執法、普法工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負責局行政審批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三)人事管理科(掛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牌子)。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綜合管理工作。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和政策規定,綜合管理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登記、錄用、考核、獎懲、任免、職務升降、培訓、交流、迴避、辭職、辭退、申訴、控告等工作;負責公務員和參照管理人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及審核。綜合管理全市行政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依法對公務員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聘用政策,負責推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負責推行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擬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競聘上崗、培訓、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政策規定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的核准;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方案的審核和發布,承辦事業單位人員錄用、流動相關手續辦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及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統計工作。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安置和隨遷配偶、子女落戶等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落實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審核發放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工作。

(四)人才開發科。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人才工作巨觀政策和人力資源發展規劃;綜合管理全市人才開發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編制發布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全市高層次和緊缺急需人才引進項目;組織開展區域人才資源開發交流與合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對口支援地區幹部選派工作;負責企業人才的統計工作;承擔市高層次人才專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負責大學生村官的考錄和管理工作。

(五)勞動關係科(掛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牌子)。擬訂勞動關係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制定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負責特殊工時審批;參與省市級勞動模範推薦評選工作;指導和管理職業中介機構;組織和諧勞動關係指數調查發布工作,負責綜合勞動統計工作。

組織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政策,負責管理企業在職職工、社會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制定實施全市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擬訂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健全技能人才評價體系,組織市“首席技師”評選,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大賽;擬訂我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綜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公共實訓基地。

擬訂就業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創業帶動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和基本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負責推動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工作。

(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外國專家局牌子)。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指導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綜合管理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高層次、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國家和省“千人計畫”人才的選拔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博士后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吸引留學回國人員來臨工作、創業、為臨服務政策的擬訂和管理協調工作;負責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行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管理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和資格考試工作。

(七)工資福利科。

負責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牽頭推行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離休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審核市納入統發工資範圍的人員和工資總額,並監督市直工資統發的執行情況;指導、監督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工作;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八)社會保障科(掛社保基金監督科牌子)。擬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制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和管理、個人賬戶管理政策;貫徹實施養老金計發的待遇項目、給付標準和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辦法;負責調整企業職工疾病、非因工死亡待遇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的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負責調整企業精減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貫徹實施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及工齡、繳費年限計算政策;負責參加市本級養老保險的企業單位職工從事特殊工種及累計時間的認定、視同繳費年限(養老、醫療)的核准及退休審核;負責企業年金備案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管理辦法;提出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措施落實情況和審核建議。負責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擬訂醫療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推進市級統籌和城鄉統籌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規劃、政策和標準,以及全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負責制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和醫療服務項目的使用及支付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擬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市區單位職工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離休人員、醫療照顧人員和子女統籌醫療管理辦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預防、工傷認定和職業康復政策,指導全市執行工傷傷殘等級、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組織擬訂全市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市區醫療機構和藥店定點資格認定和市本級考核;負責市本級和在臨省部屬企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征繳、管理、調劑、運營、支付和保值增值等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基金監督網路和監督舉報系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制度,牽頭組織對綜合性社會保險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分析預警,擬訂應對措施。承擔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九)仲裁信訪科。依法受理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依法辦理人事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組織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負責對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做好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來信來訪的調解處理和社會輿情分析工作;指導開展系統的平安創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及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參與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承擔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工作。

(十)財務核算科。負責局本級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編制財政預決算,制定並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對全市失業保險基金和就業專項經費使用情況的審核、監督和檢查;及時提供相關數據,定期編制並上報各類報表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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