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洮縣國土資源局

臨洮縣國土資源局,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機構沿革

2002年,我縣在機構改革中,將縣土地管理局、礦產局合併後,組建國土資源局 ,主管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

4月15日, 批准成立了隸屬於縣國土資源局的"土地儲備中心"。

4月23日,縣政府辦公室印發了縣國土資源局"三定"方案。

根據職能調整,縣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十項內容:

1、認真貫徹執行土地資源及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意見和辦法,並實施監督檢查。

2、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計畫和其他專項規劃,並按計畫管理程式上報下達,對規劃、計畫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監督檢查各鄉鎮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和行政執法工作,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案件,參與調處權屬糾紛,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4、組織落實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5、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登記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土地定級估價工作。

6、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訂和實施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依法統一管理和監督土地資產、土地市場。

7、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縣政府、行署、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8、依法行使礦產勘查、開發管理和監督,維護礦業生產秩序,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受侵犯;辦理受權範圍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申請覆核並報上級複審備案後,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發放工作;協調處理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範圍的糾紛;配合做好國有礦山企業核定、劃定礦界及有關登記資料匯總、統一上報工作。

9、負責全縣測繪綜合統計工作;管理地籍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管理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協調專業測繪;管理基礎測繪設施,報批城鎮獨立坐標系統的建立和變更;負責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專業測繪成果目錄的接收、蒐集、整理、編制、上報等工作。

10、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2005年6月21日,縣編委印發《關於成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批覆》,根據全縣地域分布、經濟文化條件等實際情況,批准設立6個鄉鎮中心國土資源所,為縣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分別為洮陽所(轄洮陽鎮、八里舖鎮),新添所(轄新添鎮、上營鄉、峽口鎮),太石所(轄太石鎮、中鋪鎮、辛店鎮、紅旗鄉),衙下集所(轄衙下集鎮、南屏鎮、玉井鎮),窯店所(轄窯店鎮、龍門鎮、康家集鄉),連兒灣所(轄連兒灣鄉、站灘鄉、漫窪鄉)。各鄉鎮確定的國土資源管理員的管理許可權也隨之劃歸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局實行人、財、物垂直管理。

在組建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的同時,按照調整國土資源部門幹部管理體制的規定,縣委、縣政府規範了縣國土資源局領導幹部管理和任命許可權,將縣局領導幹部檔案全部移交市國土資源局管理;按照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將測繪管理職能由縣城建局劃轉國土資源局,理順了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體制。

2006年,縣編委批准成立了隸屬於縣國土資源局的"臨洮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為事業單位,設領導職數3名,隊長按科級高配,執法監察人員依照公務員管理,進一步壯大了執法監察隊伍,強化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職能。

2006年12月19日,又批准成立了臨洮縣土地測繪管理辦公室,事業單位,隸屬縣國土局,設副科級主任一名,臨洮縣國土資源管理已做到了機構、編制、人員、經費全部到位。自此,縣國土資源局各項業務工作開始有條不紊地運行。新局新風,體現於實際工作當中。

內設機構

除6個鄉鎮國土資源所外,縣國土資源局內設6股2室1站1中心1大隊(按實際業務設定)。其職責分別為:

(一)辦公室職責

1、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做好上下協調、上傳下達。

2、負責黨政文秘工作,做好有關檔案的起草、繕印、上報下發。負責國土資源工作信息匯總、傳遞。

3、承辦本局來文、來電的收發、傳閱、轉辦和文書資料的收集、管理、歸檔等事項;管理本局印章。

4、負責全縣國土資源會議、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職工大會議題的蒐集、議程安排、會議記錄、紀要整理、後勤服務及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摧辦、匯報工作。

5、負責人民來信來訪的登記、接待、呈閱、轉辦、協調上報及答覆工作。

6、負責"4.22"地球日、"6.25"土地日、"8.29"測繪日、"12.4"法制宣傳日的組織及協調宣傳工作。

7、負責局黨支部日常事務及精神文明、黨風廉政、綜合治理、小區創建、普法、車輛管理、環境衛生、統計報表等專項工作。

8、負責協調各股室、站、中心、隊按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開展工作,並推行視窗服務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二)財務股職責

1、掌握並及時收集國土資源各類收費依據。

2、嚴格按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法》辦事,做好收支兩條線管理,帳目清楚,開支合理。

3、嚴格收費項目、標準,不得以任何名義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凡是涉農項目的收費一律要公示,並接受有關部門監督。

4、按規定做好耕地開墾費等專項資金的征繳、上解、項目安排和監督使用及配套資金的落實。

5、做好乾部職工級別、工資晉升及報批工作。

6、主動做好與各股室有關費用收繳銜接工作,搞好服務。

7、按局制定的財務、財產管理制度,保管局固定財產;負責車輛維修、取暖設備維修及辦公設施的管理。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三)地籍股職責

1、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

2、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證書年檢、土地變更登記及發證工作。

3、負責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及組織實施工作。

4、負責企業改革中的土地資產處置及變更登記工作,

5、負責各種檔案和資料的立卷歸檔等檔案管理工作。

6、協助處理土地權屬糾紛。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四)地質環境股職責

1、擬定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

2、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過程中礦產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3、組織礦山企業環境治理;

4、編制和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5、負責開展地質災害的氣象報警工作。

6、宣傳貫徹《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負責地質災害監測預報與防治工作。

(五)監察股職責

1、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對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年度用地、礦產資源開發計畫、農地轉用、土地徵用、探礦權及採礦權管理、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及土地使用權交易、礦業權轉讓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3、牽頭負責全縣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4、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5、依法制止違法占地行為,承擔土地糾紛的調處;

6、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處罰的複議、應訴事宜。

7、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六)用保股職責

1、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項目預審、農地轉用、指標申請、按規劃使用、按法定許可權及程式報批工作。

2、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工作。

3、牽頭開展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完成城市批次用地耕地補充任務及土地開發整理任務,保持全縣耕地占補平衡。

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2、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督管理,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審核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報告,維護礦業生產秩序,保護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不受侵犯。

3、協調處理採礦權屬糾紛,調查處理違法採礦案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4、負責轄區範圍內地質勘查成果的登記、管理和各類地質資料的登記管理。

5、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信息系統建設。

(八)礦產站職責

1、辦理受權範圍內的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的申請覆核並報上級複審備案後,辦理採礦許可證發放。

2、掌握礦產資源儲量、存量及其動態變化情況;配合做好有關礦山企業核定、劃定礦界及有關登記資料匯總、統一上報。

3、負責採礦權出讓、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工作。

4、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九)土地儲備中心職責

1、行使動態監測和科學預測城市土地市場的供求關係,制定、落實城鎮土地供應計畫,完成政府對土地市場調控目標。

2、統一開展城市建設用地的徵收工作,征地補償安置標準符合國家要求,無損害被征地農民利益情況發生,為有計畫的供地提供保障。

3、根據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進行土地的拆遷、整理、歸併整理和基礎設施的建設,形成可供出讓和出租的"熟地";代表政府與單位協調、談判和簽定土地供給契約等,負責城鎮國有存量土地收購儲備。

4、全面落實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負責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

5、負責基準地價的制定更新、公開查詢、動態監測,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職責

1、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巡迴檢查。

2、負責對各種土地違法案件的追蹤、調查及協助查處。

3、監督、檢查和協助查處土地非法交易。

4、協助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處等。

5、做好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工作。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十一)土地測繪管理辦公室職責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配套法規,依法監管實施行業管理政策、技術標準。

2、制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計畫。

3、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重點測繪項目。

4、負責辦理測繪工作證件、項目、出版的申報審批。

5、依法管理測繪市場,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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