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臨泉縣民政局職能職責
1、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監督實施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2、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變更、撤銷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3、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變更、撤銷和年度檢查;查處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4、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審核上報烈士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殘等級;核發全縣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金,指導鄉鎮優撫工作。
5、擬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和軍民共建活動;組織表彰雙擁模範單位先進個人;協調軍政軍民關係。
6、負責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地方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
7、負責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服務管理工作。
8、負責全縣生產救災工作;制定全縣救災工作的規劃性檔案;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救災抗災工作;負責災情的查、核、報;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國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愛心捐助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農村特困生活救助,農村醫療救助,愛滋病困難家庭救助。
9、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審批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監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和案件的查處;及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10、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全縣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11、擬定全縣社區建設的實施方案,研究制定城鎮社區建設的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培育社區建設典型,促進社區建設各項措施的落實,指導和推動社區建設工作。
12、按照婚姻登記的政策法規,依法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指導各鄉鎮開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13、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界和邊界線的管理、聯檢工作;負責縣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14、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劃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工作。
15、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工作;負責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發展。
16、負責全縣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和安置場所的管理工作。
17、擬定全縣福利企業的發展規劃;承辦全縣各類福利企業的年檢認證和新辦福利企業的審查報批工作。
18、負責管理本級福利資金;指導和監督全縣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及福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19、負責全縣殯改改革的宣傳和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指導縣殯儀館和全縣公墓或骨灰堂的建設和管理。
20、依據兒童收養工作的政策法規,依法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收養兒童的登記工作。
21、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局屬事業單位民政經費的管理、使用。
22、研究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宣傳、貫徹執行有關老齡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負責檢查、監督老年人權益的保護工作;負責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涉老活動。
23、指導全縣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指導並監督全縣民政系統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全局系統工作人員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以及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24、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事指南
(一)社會團體組織的審批和撤銷。
社會團體組織登記辦理程式
1、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2、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籌備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4)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5)章程草案。
3、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備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 免費
依據:《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計價費(1996)1602號檔案》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和撤銷。
1、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2)有規範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
(3)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
(5)有必要的場所。
2、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3)場所使用權證明;
(4)驗資報告;
(5)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6)章程草案。
3、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不批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收費標準: 免費
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
《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計價費(2001)523號檔案》
(三)婚姻登記管理
1、結婚登記。
服務對象:
a、本轄區的男、女各一方;
b、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
c、符合法定結婚條件。
所需證明材料:
a、男女雙方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b、男女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c、兩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張。
d、男女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辦理時限:
符合結婚條件,手續齊全,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復婚登記適用結婚登記的規定。
收費標準:9元/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計價費(2001)523號檔案》
2、離婚登記
當事人辦理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所需證明材料:
(1)男女雙方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男女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3)男女雙方結婚證(如兩本結婚證都遺失,應提供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的材料)。
(4)男女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定書。
(5)男女各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時限:符合離婚條件,手續齊全,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即時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收費標準:9元/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計價費(2001)523號檔案》
3、內地居民補領結婚、離婚證
當事人的婚姻證件遺失或損毀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登記。
所需證明材料:
(1)男、女雙方的戶口簿或戶籍證明。
(2)男、女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臨時身份證。
(3)有原辦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找檔案,檔案遺失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婚姻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夫妻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使用。
(4)補領結婚證的,兩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張;補領離婚證的男女各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