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一申請鑑定條件
1.申請鑑定單位(指第一完成單位)應是本市內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或中央、省駐臨沂直屬單位。2.申請科技成果鑑定,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① 已完成科技計畫契約指標或其他自選科研任務;②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屬方面的爭議;③ 技術資料齊全,並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④ 有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查新結論報告。
3.申請鑑定提交的材料符合臨沂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市級組織鑑定程式
1.科技計畫項目鑑定申報程式。各類計畫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到發展計畫科申請鑑定或驗收,並填寫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分別報發展計畫科、科技成果科和項目主管科。發展計畫科負責對申請鑑定的項目進行審查匯總,與項目主管科、科技成果科共同商定準備鑑定(驗收)的項目。每周一次報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發展計畫科負責通知項目完成單位進行總結,組織鑑定材料,並由科技成果科負責組織鑑定(驗收)。需延期完成計畫任務或終止契約的要向市科技局發展計畫科書面闡明理由,申請延期。2.自選科研課題鑑定申報程式。自選課題鑑定由項目完成單位直接到科技成果科申請鑑定。科技成果科根據項目性質分類,每周一次,與項目主管科室共同審核商定,提出鑑定意見,經局分管領導同意,提交辦公會研究。辦公會研究確定鑑定的項目,由科技成果科會同有關業務科室組織鑑定。
3. 鑑定審查的主要內容:⑴材料是否齊全;⑵相關技術檔案是否符合規定要求;⑶是否有智慧財產權糾紛;⑷鑑定委員會人員建議名單是否符合要求;⑸擬定的鑑定形式是否合適。
4.鑑定申請批覆。接到鑑定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要明確審批結果,並通知項目完成單位。
5.以市科技局名義向鑑定專家發出邀請函,並在會前將鑑定材料送達各位鑑定專家。鑑定會議籌備工作由市生產力促進中心辦理,並向項目完成單位收取一定費用,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三鑑定上報程式
國家、省科技計畫項目鑑定,根據任務來源隸屬提出申請;計畫外科技成果原則上實行屬地化管理。縣區級成果完成單位向當地科技局提出申請,經由縣—市—省逐級上報;市各委、辦、局所屬單位完成成果通過市科技局逐級上報。申報國家、省科技成果鑑定的參照市級組織鑑定程式管理。
省科技廳委託市科技局主持鑑定的,由科技成果科負責鑑定會議組織。
四鑑定會議組織
1.直接主持:對於重大科技成果或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成果及市直屬單位申請鑑定的成果,由市科技局主持鑑定。2.委託主持:經由縣區科技部門上報的成果,可以委託縣區科技主管部門主持。
3.主持單位職責:擬定鑑定會議議程並主持會議;協助做好“鑑定證書”擬稿並在“主持鑑定單位”欄中簽署意見,加蓋公章。
4.主持鑑定會議及與會人員:重大科技項目鑑定,邀請到國家科學院、工程院院士或國家某行業知名專家、學者作為鑑定專家的鑑定會議,由市科技局邀請市有關領導出席。會議由局主要領導主持;主要領導外出,委託局主持工作領導主持,並組織新聞報導;省級以上計畫課題或自選重要課題鑑定,受省科技廳委託主持鑑定的,由局有關領導主持召開;一般性科研課題,局領導委託科技成果科以市科技局名義主持,並會同有關業務科共同組織。市科技局出席鑑定會人員原則上不超過3人。
五鑑定證書頒發
科技成果科負責對鑑定會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歸檔要求的,給予鑑定證書正式文號,並做好科技成果登記工作。鑑定證書按國家規定格式,統一頒發,一式二十份。成果鑑定證書加蓋“臨沂市科學技術局鑑定專用章”後生效。六鑑定材料歸檔及成果保密
歸檔材料必須提交以下資料:⑴鑑定證書原件一份(主持與組織單位蓋章、專家簽到表和鑑定意見原稿);⑵成果登記表一份; ⑶成果申請表一份;⑷鑑定會全套材料一套。對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依據國家《科學技術保密規定》進行管理。
臨沂市科學技術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