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號牌

臨時號牌

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號牌,也稱臨時行駛車號牌。

相關規定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載客汽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由1張調整為2張,並將安裝方式由“放置”調整為“貼上”在統一位置。對於尚未登記的載客汽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同時貼上2張臨時行駛車號牌:1張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貼上在車內後風窗玻璃左下角。其它類型汽車應當將臨時行駛車號牌貼上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臨時行駛車號牌必須貼上在風窗玻璃上,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照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根據公安部的規定,2011年1月日起載客汽車臨時號牌由

處罰規定

交規規定,臨時牌照應帖在前後擋風玻璃明顯位置,不按規定帖臨牌的,按新交規將處罰款200元記12分。

申領手續

車主如果需要辦理臨時牌照,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屬於未銷售的機動車或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屬於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六)屬於科研、定型試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科研、定型試驗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其他信息

車主要按規定張貼臨時車牌。

據規定,"車後現在也要張貼車牌,這樣如有超速和闖紅燈的違法行為,就能取證了。"交警介紹,如果司機不按規定張貼臨時車牌,將按不按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罰150元、扣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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