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一、申請條件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二、辦理地點
(一)未銷售的、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在本市辦理註冊登記的,可任選交通支、大隊車管站(點擊查詢)辦理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車號牌。
(二)未銷售的、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到外省市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的,可以任選車輛管理所或者車管分所(點擊查詢)辦理。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到車輛管理所(點擊查詢)辦理。
三、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四、收費
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收取5元/張。
五、收費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條;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檔案);
(三)《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轉發<國家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發改[2004]2955號)。
六、提交的資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二)由代理人代理的,還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還需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和複印件),以及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委託;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四)屬於未銷售的機動車或者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的特型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五)屬於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
(六)屬於科研、定型試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科研、定型試驗單位的書面申請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有效期
本地臨牌(北京)的有效期是7天,如果確實因為牌照製作周期的問題導致無法下發正式牌照的話,是可以再次申請辦理臨時牌照的,本地臨牌共可以辦理三次,也就是21天的使用期限,在此期間只能在北京市內行駛,不能駛出北京地區,否則將按照無號牌車輛處理。另外,如果使用過期的臨時牌照,一旦被交警發現,會被處以暫扣車輛,罰款200元,扣12分的處罰。
異地臨牌有效期一般為3天至15天不等,但是並不代表我們就可以直接辦理15天的,汽車臨時牌照有效期與車主上牌地區與北京的距離有關,像是從北京購車,開回西藏上牌,這樣比較極端的情況,一般辦理15天的臨時牌照;北京周邊地區,比如河北、天津,一般只給辦理有效期1-2天的異地臨時牌照,就算是像廣東、上海這樣在最南邊的城市,最多也就是給辦理3天-7天左右的異地臨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