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會使用到臨時保險單
暫保單不是訂立保險契約的必經程式,使用暫保單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
(1)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業務時,還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手續之前,給被保險人的一種證明;
(2)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接受投保後,還未獲得總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證明;
(3)在恰訂或續訂保險契約時,訂約雙方還有一些條件需商討,在沒有完全談妥之前,先由保險人出具給被保險人的一種保障證明。
臨時保險單與正式保險單的法律效應是否一致
暫保單具有和正式保險單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暫保單的有效期不長,通常不超過30天。當正式保險單出立後,暫保單就自動失效。如果保險人最後考慮不出立保險單時,也可以終止暫保單的效力,但必須提前通知投保人。
臨時保險單的作用
英美法系中對“臨時保險單”的規定主要是為了解決“關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這個問題。目前在我國各類保險契約糾紛案件中,關於“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是一個主要的焦點問題,這個問題占了保險契約糾紛案件中的相當大的比例,產生此類問題的原因,既有《保險法》中對“保險契約是否已經成立,以及成立的條件”約定不明的原因,還因為保險契約是一類很特殊的契約,與日常常見的、其他類型的契約不同,也正是因為保險契約本身所固有的特徵,導致了保險契約的成立與生效的條件都具有特殊性,與其他類契約有很大的不同。
另外,在日常開展的保險業務中,由於保險契約的種類繁多,壽險與非壽險,長期險與短期險,個人險與團體險,再加上需要體檢、生存調查、次標準體加費等條件,使得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契約的成立與生效的條件錯綜複雜,例如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保險事故就發生了,這種情況下,是否予以理賠呢?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往往難以掌握。
目前在實際操作中,保險公司對簡易人身險,以及不需要體檢、生存調查、次標準體加費等條件的長期性壽險,如:終身養老險、生死兩全類保險,目前的行業慣例是“零點起保”,在收費之日的夜裡12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