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加強處方開具、調劑、使用、保存的規範化管理,提高處方質量,提高合理用藥,保障患者用藥安全,依據《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2004年8月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制定了《處方管理辦法(試行)》。
處方是由註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調配、核對,並作為發藥憑證的醫療文書。根據《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對處方用藥適宜性進行審核,包括對規定必須做皮試的藥物,處方醫師是否註明過敏試驗及結果的判定;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相符性;劑量、用法;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有重複給藥現象;是否有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經處方審核後,認為存在用藥安全性問題時,應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
醫院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作為醫藥衛生保健事業的一類職業群體,其基本職能是研究、製備、調配、保管藥品,監督藥品質量,指導患者用藥,依據其所掌握的藥學專業知識為廣大民眾服務。但長期以來,醫院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成了一般意義上的”發藥者”,專業知識未能得到應有的發揮,職業價值也未能得到套用的認同和尊重。《處方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將賦予醫院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合理性、拒絕調配不合理處方的權利。
目錄
第一章 常用藥品用法
一、抗生素
二、全合成抗菌藥
三、抗真菌藥
四、抗病毒藥
五、中樞興奮藥
六、鎮痛藥
七、解熱鎮痛抗炎藥
八、抗痛風藥
九、中樞神經系統藥
十、心血管系統藥
十一、呼吸系統藥
十二、消化系統藥
十三、肝膽藥
十四、泌尿系統藥
十五、婦產科用藥
十六、血液及造血系統藥
十七、抗過敏藥
十八、內分沁系統藥
十九、維生素
二十、減肥藥
二十一、抗腫瘤藥
二十二、免疫抑制劑
第二章 藥物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一、藥物的相互作用
二、常用藥物配伍禁忌
第三章 特殊人群用藥安全與藥物相互作用
第四章 含有同一藥物成分的藥品
第五章 需要皮試的常用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