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前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

胡星[前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

胡星,男,原為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此前還曾擔任過昆明市規劃局長、建委主任、副市長等職。胡星案涉及金額高達4000多萬元,牽涉多起房地產違規操作。在公安部發布A級通緝令後,胡星潛逃國外。由於案犯身份特殊,涉案金額高,牽涉官員及企業界知名人士眾多而被視為“交通廳廳長腐敗”的典型案例,備受關注。

基本信息

事件

雲南省召開案件通報會,通報了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的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目前已查明,

2006年4月10日胡星到客運站檢查2006年4月10日胡星到客運站檢查
胡星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巨額賄賂4029.798萬元並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此外還有生活腐化包養情婦等問題。經雲南省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並報省委批准,給予胡星開除黨籍、行政開除處分。

簡介

胡星曾先後任昆明市盤龍區副區長,市建委副主任、主任,市長助理,市規劃局黨組書記,副市長,2004年11月任省交通廳副廳長。

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判決雲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鬍星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判決

經查,胡星的主要違紀違法問題有:
一、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巨額賄賂4029.798萬元。如2003年在建設昆明東連線線項目中,時任昆明市副市長的胡星收受深圳某投資集團董事長送的現金人民幣1700萬元、人民幣500萬元和港幣1000萬元。1995年至2006年,胡星利用擔任昆明市建委主任、規劃局局長、分管城建副市長等職務之便,幫助少數房地產開發公司拿到項目開發權、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等,先後多次收受范某等人送的現金人民幣675萬元、港幣100萬元和價值24.798萬元的住房一套等。
二、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胡星在任昆明市副市長期間,授意其三弟胡彬以他人名義註冊成立了昆明市金城陽光屋業有限公司。2003年金碧公園建設項目中,胡星通過採取不公開競標、指使他人修改電腦程式等手段,最終使胡彬的公司中標。經查該項目獲得淨利潤1.4億多元。在“寶海花園”“鑫安花園”兩個項目中,胡彬還獲利1373.88萬元。
三、生活腐化,包養情婦。胡星長期包養情婦張某,並先後出資為其在昆明、深圳等地購買車、房,張某為其產下一女。胡星還與其他女性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四、違紀違法出逃國外。1月19日胡星在其二弟胡波幫助下駕車倉皇出逃,經雲南文山、廣西南寧到達廣州,後又乘飛機到達上海,再出境抵達新加坡。後又從新加坡到香港與其情婦會合,其間曾飛往英國倫敦,未獲準入境後又飛回新加坡。鑒於胡星涉嫌犯罪,此案目前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法庭經審理

一九九五年至二00四年,被告人胡星在歷任昆明市規劃管理辦公室主任、市城建投資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市長助理、市規劃局局長、副市長、雲南省交通廳副廳長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長達十年的時間裡,先後十次非法收受十二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兩千九百零五萬元、港幣一千一百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二十四萬七千九百八十元住房一套。案發後,被告人胡星為逃避國家法律的打擊,於二00七年一月十九日持假護照越境潛逃國外,其間被中國警方通緝追捕,後在特偵組辦案人員的規勸下,逃至新加坡的胡星表示願意回國接受刑事調查,回國後如實交待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實,並將上述贓款贓物及孳息退清。 “但被告人胡星具有自首情節和確有悔罪表現,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蔡順斌說。胡星潛逃至新加坡後,經追緝的辦案人員規勸後表示願意回國接收刑事調查,可以視為自動投案;在詢問中,被告人胡星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這些罪行中大部分偵查機關尚不掌握,應認定為自首;同時,胡星歸案後,全部退賠了其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及孳息,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綜合來看,對被告人胡星判處無期徒刑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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