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融資信託的區分
股權融資信託可以區分為四種情況。一是委託人先將持有的公司股權委託信託機構設立股權信託,然後再將股權信託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從而實現融資的職能。
第二種情況是,為了避免股權過戶,委託人將股權收益權設立信託,然後再將股權信託受益權向社會投資者進行轉讓,以股權質押實現風險控制。
第三種情況,信託公司設立股權投資信託,由第三方(往往是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到期回購股權來實現受益人的收益,典型案例如杭州工商信託推出的浙江水泥有限公司股權投資資金信託計畫。這種情況雖然形式上是股權投資信託,但本質上是實現融資的目標,因此也可以理解為是股權融資信託的一類。
第四種情況,也是股權投資信託,信託期間屆滿時也是關聯方回購股權實現受益人收益。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投資對象(企業)的控制力,受益人設計成優先和劣後兩種形式,股權投資對象的關聯方成為劣後受益人,從而放大了信託公司對股權投資對象的控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