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協定

股權投資合作協定書

甲方:
地址:郵編: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郵編: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誠實守信和雙贏共榮的原則,充分發揮雙方優勢,在創業投資領域共同達成以下條款。
第一條合作的定義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公司業務。第二條股權合作的比例
甲、乙雙方同意,以雙方註冊成立的公司為投資主體。
各方出資比例分別:甲方占出資總額的%;乙方占出資總額的%。
第三條合作後立行基準日約定
甲、乙雙方商定本投資合作協定書籤訂之日後第天為
合作後立行的基準日。
第四條雙方到資的比例期限約定
甲、乙雙方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按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第五條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享有對標的資產60%的收益權。
二、年內不得將標的資產轉讓給股東以外的權利人。
三、年內不享有對標的資產的處置權。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依法享有對標的資產40%的收益權。
二、年內不得將標的資產轉讓給股東以外的權利人。
三、年內不享有對標的資產的處置權。
第七條保密(雙方)協定
契約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定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檔案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畫、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檔案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年。
第八條雙方違約責任
本協定各方須嚴格履行協定各項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協定的任何約定並導致守約一方損失,應由違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損失。
第九條爭議解決方式約定
因履行本協定所產生的爭議,由協定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協定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會提起訴訟。第十條協定的變更及終止約定
一、本契約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契約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定,該協定將成為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檔案,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契約,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二、甲、乙任何一方如提前終止協定,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另一方;如一方擅自終止協定,另一方將保留對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條生效條件的約定
一、本契約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契約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定其他未盡事宜,由各方另行協商,或訂立補充協定,與本協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簽訂日期: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負責人):簽訂日期:年月日

注意事項

現結合《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簡要介紹股權出資的注意事項,供投資者對外投資時參考。
一、用作出資的股權必須適格
1、股權必須是股東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外國公司(即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的股權不得作為出資。
2、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一)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
(二)已被設立質權;
(三)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這裡應特別關註上述第(四)項“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的規定。股權出資的最終法律效果就是股權權屬發生變更,因此,投資者如欲以股權出資必須遵守股權公司章程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以免出現股權出資不能的後果。
二、被投資公司主體必須適格
股權出資並非適用投資設立所有的企業,僅適用投資於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權的出資比例有限制
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換句話說,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條第三款的強制性規定。這表明,全部股東不可能全部以股權出資設立一家公司,必須有股東以貨幣出資,而且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資資本的30%。
四、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限制更嚴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但是,為了儘可能避免投資人因同一出資同時成為兩家公司的股東,《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嚴格限制股權出資的繳納時間,明確規定: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自被投資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投資人應當實際繳納,被投資公司應當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當在被投資公司申請辦理增加註冊資本變更登記前實際繳納。
五、股權出資的法定程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也必須履行上述程式。
六、股權出資的繳納辦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權作為非貨幣財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以下方式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一)投資人在公司設立時,依法以股權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在申請辦理設立登記時辦理股權認繳出資的出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登記。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二)投資人在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以股權實際繳納出資的,被投資公司應當申請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被投資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的,還應當申請辦理有關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等的變更登記。
在當前資本市場發展遭遇困境,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難度提高的形勢下,國家允許股權出資,為企業資產整合、股權合理流動提供便利通道提供了一條便利的通道。投資者如能善用股權出資,不僅將大大降低企業重組改制的成本,也將拓寬企業投融資的渠道,無疑將積極推動企業靜態資產盤活,提高資本運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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