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典當

一般為類金融企業股權或有前置許可資質的企業股權 高成長性、資源性企業股權,經評估符合出質要求的,也可以出質作為企業融資的擔保物。 商務部對能受理股權出質典當行的要求如下:

股權典當定義:

是股權融資方式的一種
表述為:企業的股東為資金周轉需要,用自有股權或享有所有權的第三企業股權出質給典當行,為作借款的擔保,向典當行獲取短期周轉資金並在約定期間內歸還融資和融資利息的行為。
出質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質權人:典當行
法律依據:《典當管理辦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股權出質登記辦法》、《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可出質的股權類型

一般為類金融企業股權或有前置許可資質的企業股權
如未上市或擬上市的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股份制商業銀行等股權
高成長性、資源性企業股權,經評估符合出質要求的,也可以出質作為企業融資的擔保物。

股權出質流程

評估商談—契約公證登記—典當放款—償還本息-註銷登記

可受理股權出質的典當行

商務部對能受理股權出質典當行的要求如下:《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
典當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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