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諾

(1)提出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將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諾。
提出股權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東承諾其所持有的公司非流通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上市交易或者轉讓;在前項規定期滿後,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出售的原非流通股股份在12個月內不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五,在24個月內不超過百分之十。
(2)非流通股股東特別承諾
①中海恆承諾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自獲得上市流通權之日起,只有在同時滿足下列兩項條件後方可開始減持:
A、海虹控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完成36個月後;
B、海虹控股連續三年經審計淨利潤年增長率不低於30%後。
觸發上述初始減持條件後,中海恆承諾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如果減持,則減持價將不低於24.50元/股(該價格高于海虹控股上市以來經復權處理後的股價最高值24.40元。若自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間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等除權事項,對該價格進行相應除權處理); ②中海恆承諾同意為截至本次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股權登記日止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及股權權屬存在爭議、質押、凍結等情形無法執行對價安排的非流通股股東,先行代為墊付該部分股東對價安排應執行的股份。代為墊付後,該部分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若上市流通,應當向中海恆償還代為墊付的對價,支付自股權分置改革完成股票復牌後第一個交易日至償還日為止代墊股份所獲得的一切孳息(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利、送股、轉增股票等),並取得中海恆的書面同意。
③海發行清算組(富南國投)、雲南國投承諾以執行對價安排後所持剩餘股份依次代為墊付中海恆執行對價安排及履行代為墊付承諾所需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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