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8年08月,任能源部辦公廳部長會議秘書、綜合處副處長、處長;
1993年04月,任電力工業部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副主任(正處級);
1994年08月,任電力工業部辦公廳副主任,國家電力公司辦公廳、總經理工作部副主任(1994年11月至 1996年03月掛職河北省電力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1999年04月後主持總經理工作部、辦公廳工作);
2000年08月,任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辦公廳)主任;
2000年09月,任雲南電力集團公司(局)董事長、總經理(局長)、黨組書記兼雲南瀾滄江水電開發公司董事長;
2002年12月,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主要職務
歷任能源部辦公廳部長會議秘書、綜合處副處長、處長,電力工業部辦公廳部長辦公室副主任,國家電力公司總經理工作部(辦公廳)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5年4月2日,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訊息,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組成員肖鵬(正廳級)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免職信息
2015年6月,據中國組織人事報報導,肖鵬不再擔任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黨組成員、董事、副總經理職務。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23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副總經理肖鵬濫用職權、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肖鵬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經審理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間,被告人肖鵬利用其擔任雲南電力集團公司董事長、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違法違規轉讓股權致雲南電力集團損失2.73億元;為他人在項目開展上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0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肖鵬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鑒於被告人歸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積極退清贓款,繳納罰金,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