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慈善會

(一)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肇慶市慈善會於2002年10月在市委、市府的領導和關心重視下成立起來的,是協助政府發揮社會力量開展扶貧救濟的有效補充。兩年來,肇慶市慈善會致力於扶貧濟困工作,為困難民眾排憂解難,通過發揮社會力量解決困難民眾實際問題,通過搭建愛心平台為孤兒提供資助,得到了社會的好評。
開展社會救助工作,需要匯集社會力量才有成效。近年來,市內外不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企業家、港、澳、台知名人士、珠三角發達地區熱心人士奉獻愛心向肇慶慈善會捐款捐物,我們遵照這些捐贈單位和個人的意願將款物直接轉撥到受助地區和個人,並百分之百做到全部到位,使困難民眾在最需要社會援手的時候,得到了雪中送炭般的資助,感受到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在此,肇慶市慈善會向這些熱心人士、善長仁翁致以崇高的敬意。
肇慶市慈善網在肇慶市委市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開通,相信一定能夠得到社會的關注和扶持,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
肇慶市慈善會章程
一、總則
第一條、為弘揚中華民族共襄善舉的傳統美德,發展我市慈善事業,特成立肇慶市慈善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社會各界的熱心於慈善事業的機關團體和各界人士、企事業單位、海內外友人自願參加,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慈善團體。
第三條、本會受肇慶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並接受市民政局、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本會宗旨是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發動和依靠社會力量扶貧濟困,賑災救助,為社會上最困難的人排擾解難。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
(1)發動和組織舉辦各類慈善活動;
(2)接收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組織和人士的捐贈;
(3)協助政府、民間發展各項慈善事業,開展扶貧濟困的社會救助工作;
(4)興辦各種慈善服務機構;
(5)開展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慈善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會員資格凡熱心於慈善事業並對慈善事業重大貢獻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從事慈善服務機構,承認本會章程,均可提出書畫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凡熱心於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海內外華僑、企業家、社會工作者,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二)對本會的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對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期交納會費和提供基金。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入會或退會需按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違法亂紀行為或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的職能為:
(一)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定,制定本會具體的工作計畫和工作方針;
(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常務理事,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行使理事會休會期間職權,常務理事由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召集,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其職能為:
(一)貫徹理事會決議;
(二)審查各項方案和報告;
(三)制定工作計畫和審定財務預算決策;
(四)審議批准會員的入退會事宜,增補更換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聘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榮譽會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名,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五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本會日常具體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視工作需要。可在市轄下各縣(市)區設立分會,作為本會的分支機構,廣泛開展慈善工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興辦慈善事業的收入;
(四)會費;
(五)孳息;
(六)其它合法收益。
第十九條 經費使用範圍
(一)興辦或資助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二)開展社會救助、幫助社會上困難的家庭和個人;
(三)開展國內外慈善活動的費用;
(四)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及辦公費用;
(五)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條 根據國際通行慣例,參照其他同級市的做法,本會的活動費、業務費、辦公費從總收入中支出,允許按10-15%提取,應繳稅收不列入上述費用範圍。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會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會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歸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終止活動時,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妥善處理好債權債務後,報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社會團體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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