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由肇慶中順盈騰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陳建光先生倡議發起,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於2010年1月19日正式成立。它是肇慶第一家在廣東省民政廳註冊成立的非公募基金會,也是肇慶第一家由企業家發起成立並管理運作的民間慈善基金會。
基金會以“致力公益慈善事業,倡導企業公民責任,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為宗旨;以“愛老扶幼、助學濟困”為工作內容;以孤寡老人、百歲老人以及貧困地區學齡兒童為主要資助對象。
基金會從籌備至成立,得到了省市領導的關心及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目前已正式展開運作。作為企業家發起成立的慈善基金會,它匯集了企業家中的精英及領軍人物,這些企業家精英及領軍人物不但捐贈慈善資金,而且投入成功的管理經驗。作為投身慈善事業的先行者,他們以無私奉獻的精神,積極探索適合中國國情民間化、職業化、專業化、國際化的慈善事業發展模式。
在接下來的日子裡,基金會將與社會各界愛心人士一起,弘揚樂善好施美德、共同架起慈善橋樑,通過各種渠道募集資金,遵循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進行管理與運作,積極開展“溫暖工程”和“陽光工程”公益活動,同時示範、影響更多的企業家和愛心人士參與慈善事業,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接收捐贈程式
一、有捐贈意向的個人、企業、機關團體等可以通過本基金會網站或者直接向本基金會工作人員了解資助項目情況。
二、基金會與具有捐贈意向的個人、企業、機關團體等建立聯繫,雙方就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等方面進行前期溝通與諮詢,達成共識。
三、雙方共同商議確定捐贈協定、管理規範等有關檔案。
四、雙方代表簽署捐贈協定。
五、捐贈方按照捐贈協定約定將捐贈資源轉交給基金會,基金會驗收後,在《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接收捐贈登記表》登記備案。並根據《接收捐贈登記表》和驗收記錄開具接收證明或發票。屬捐款類的,按幣種、金額開具捐贈專用發票。屬物品類的,捐贈人提供貨物發票的,按發票金額開具捐贈專用發票;無貨物發票的,按協定金額或評估機構的評估金額開具捐贈專用發票。
六、基金會按照捐贈協定約定使用捐贈資源,並向捐贈方反饋資源使用及捐贈項目執行情況。
七、對於需要由捐贈方持續提供捐贈資源的捐贈項目,因捐贈方中止或終止提供捐贈資源而發生中止或終止的,由基金會提前與捐贈方聯繫,雙方共同協商善後事宜。
八、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歸口管理的所有社會捐贈活動,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的名義進行捐贈活動。各地分支機構需經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的授權委託方可開展具體的捐贈工作。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委託各分支機構、合作夥伴、相關部門接收捐贈資源的,按上述程式執行。
九、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根據《捐贈協定書》、《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接收捐贈登記表》等憑證,據實入賬,專款專用,公開、規範運作,接受捐贈者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接收捐贈種類
現金、支票、匯票、證券、圖書、資料、設備、房產及其他財產
捐贈(助)項目操作流程
1、申請:申請捐贈(助)人向基金會秘書處提交申請(申請表、相關資料)
2、受理:秘書處項目辦受理及審查資料,組織項目調查,撰寫《項目調查報告》
3、審核:項目辦經辦人將項目資料整理成冊,送秘書處行政辦審核;行政辦審核加具意見後,送評審委員會審核;評審委員會加具意見後送秘書長審核;秘書長審核加具意見後,送主席審批。
4、立項:行政辦根據項目審批意見,確定項目立項或終止。
5、實施:行政辦對批准的項目交項目辦實施;對未批准的項目資料匯集整理,歸檔備查。
6、完結:項目完成後,項目辦撰寫《項目實施報告》,匯集整理項目資料並歸檔。
慈善項目
一、敬老基金:資助孤寡老人、擴大敬老院規模、配套敬老院設施、改善敬老院環境。
二、助學基金:為幫助家境貧困、品學兼優的學生克服暫時困難,順利完成學業,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常年開展“奉獻愛心、濟困助學”活動。該項目可採取單位和個人結對,個人和個人結對幫扶方式。基金會每年組織資助方和受助方見面。
(一).濟困助學對象
以貧困家庭,生活上遇到暫時困難的品學兼優的學生為資助對象。
(二).資助標準
1.資助一名大學生,每年需4000元;
2.資助一名高中生,每年需2500元;
3.資助一名國中生,每年需1200元;
4.資助一名小學生,每年需1200元。
(三).申請程式
1.助學金申請表由學生本人填寫,經學校、居委會或村委會核實加具意見後,交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項目部。
2.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項目部對每份助學金申請表審閱,符合條件的登記建檔;
3.有意願結對幫扶困難學生的,可向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提出申請,基金會項目部提供困難學生的資料,由捐資者選擇確定結對幫扶對象,並按《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接收捐贈程式》辦理捐助相關手續。
4.建立受助者與捐資者檔案,編號入冊。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每年舉辦“奉獻愛心、濟困助學見面活動”;
5.濟困助學金按學年發放,若資助方要求舉辦儀式的,可在儀式上當場發放;
6.需要連續獲得資助的學生,次年發放助學金時由學生家庭所再地居委會或村委會進行核實。對家庭經濟狀況改善或本人提出退出該項目的,停止發放助學金。
三、濟困基金:目的是為解決特困民眾的特殊困難,專項用於對特困民眾的過渡性救助。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致力公益慈善事業,倡導企業公民責任,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陳建光先生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肇慶市端州六路12號1幢2樓,郵政編碼:52604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貧困地區的教育事業。
(二)救助孤寡病殘等民政對象。
(三)援助遭受自然災害和遭遇社會突發事件的社會群體。
(四)為文化產業、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資助。
(五)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其他慈善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對基金會有一定的貢獻;
(三)認同本基金會的理念及章程;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保守基金會秘密;
(八)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理事會或基金會發言。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年度會議。遇有特別重大事務,經理事長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有1/3理事提議的,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及終止;
(五)罷免或增補理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獨立理事,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六)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負責人,報理事長批准,由理事會備案;
(五)製作理事會會議記錄;
(六)根據基金會章程要求,為基金會利益,管理基金會的檔案、資料,並進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慈善活動
情系貧困孤兒奉獻華光愛心
由廣寧縣人民政府、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主辦的“廣寧縣心連心助孤扶貧慈善會成立一周年暨幫扶貧困孤兒籌款活動”於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一日在肇慶市廣寧縣舉行。
中共肇慶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黃建勛,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正南,廣寧縣委書記張桂洪,廣寧縣代縣長袁海平及來自廣東、湖南、湖北、江西等省的企業家及愛心人士共600多人參與義賣、探孤、慈善足球賽、籌款晚會等活動。
受主席陳建光的委託,我會常務副主席鄭小萍等一行六人,參加了這次活動,並以廣東省華光慈善基金會的名義捐贈人民幣60萬元。
幫扶貧困孤兒,有愛就有可能,這次活動得到了社會各界愛心人士的大力支持,共籌得善款29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