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因素
1、物體打擊。常見物體打擊可見於:①高空作業時,工具零件、磚瓦、木塊等從高出掉落傷人;②其中吊裝、拆裝時,物件掉落傷人;③設備帶“病”運行,部件飛出傷人;④設備轉運時,違章操作,如用鐵棒捅卡物料,鐵棒彈出傷人;⑤壓力容器爆炸飛出物傷人;⑥爆炸作業時,亂石傷人等。
2、機械傷害。系指強大機械動能所致人體傷害,常因被攪、碾、擠、壓或被彈出物體重擊,致受害者重傷甚至死亡。常見傷人機械設備有皮帶機、磨球機、行車、卷揚機、氣錘、車床、混砂機、壓模機、破碎機、攪拌機、輪碾機等。造成機械傷害的主要原因有:①檢修、檢查機械時忽視安全操作規程,如進入設備檢修作業,未切斷電源、未掛“不準開閘”警示牌、未設專人監護等;②缺乏安全裝置,如有的機械傳送帶、齒輪機、接近地面的聯軸節、皮帶輪、飛輪等易傷害人體的操作崗位未加防護裝置;③電源開關布局不合理,遇緊急情況不便立即關閉機械;④違反設備操作規程等。
3、高處墜落。指從離地面2米以上作業點墜落所致傷害,主要類型和事故原因有:①蹬踏物突然斷裂或滑脫;②高出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衡;③站立不當,被移動物體碰撞而墜落;④安全設施不健全,如缺乏護欄;⑤作業人員缺乏高出作業安全知識等。
4、車輛傷害。指生產用機動車輛,包括不同類型的汽車、電瓶車、拖拉機、有軌車,施工設備所致傷害。上述生產車輛造成傷害的常見原因有:①行駛中引起的碾壓、撞車或傾覆等造成的人身傷害;②行駛中上下車、扒車、非作業者搭車等所致人身傷害;③裝卸、就位、鏟叉等過程中引發人身傷害;④運行中碰撞建築物、構築物、堆積物引起建築物倒塌、物體散落等所致人身傷害。
5、電擊傷害。指人體接觸到具有不同電位的兩點時,由於電位差的作用,在人體內形成電流所致損傷。嚴重電擊傷致死主要因為心室顫動或窒息,局部傷害包括電弧燒傷等。常見觸電事故原因有:①電器線路、設備檢修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檢修制度不嚴密;②非電工擅自處理電氣故障;③移動長、高金屬物體觸及高壓線;④高位作業,誤碰帶電物體;⑤操作漏電工具、設備;⑥違反帶電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6、操作事故所致傷害。①壓力容易操作;②瓦斯(沼氣)爆炸;③其他爆炸事故。
嚴重程度分類
我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事故分為: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能引起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的事故,一般每個受傷人員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
(2)重傷事故,一般指受傷人員股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造成每個受傷人損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