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傷害

職業傷害

我國原勞動部1996年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實行辦法》對職業傷害的範圍及其認定作了明確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況之一引起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職業傷害,其範圍為: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復發的。 8、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危險因素

1、物體打擊。常見物體打擊可見於:①高空作業時,工具零件、磚瓦、木塊等從高出掉落傷人;②其中吊裝、拆裝時,物件掉落傷人;③設備帶“病”運行,部件飛出傷人;④設備轉運時,違章操作,如用鐵棒捅卡物料,鐵棒彈出傷人;⑤壓力容器爆炸飛出物傷人;⑥爆炸作業時,亂石傷人等。

2、機械傷害。系指強大機械動能所致人體傷害,常因被攪、碾、擠、壓或被彈出物體重擊,致受害者重傷甚至死亡。常見傷人機械設備有皮帶機、磨球機、行車、卷揚機、氣錘、車床、混砂機、壓模機、破碎機、攪拌機、輪碾機等。造成機械傷害的主要原因有:①檢修、檢查機械時忽視安全操作規程,如進入設備檢修作業,未切斷電源、未掛“不準開閘”警示牌、未設專人監護等;②缺乏安全裝置,如有的機械傳送帶、齒輪機、接近地面的聯軸節、皮帶輪、飛輪等易傷害人體的操作崗位未加防護裝置;③電源開關布局不合理,遇緊急情況不便立即關閉機械;④違反設備操作規程等。

3、高處墜落。指從離地面2米以上作業點墜落所致傷害,主要類型和事故原因有:①蹬踏物突然斷裂或滑脫;②高出作業移動位置時踏空、失衡;③站立不當,被移動物體碰撞而墜落;④安全設施不健全,如缺乏護欄;⑤作業人員缺乏高出作業安全知識等。

4、車輛傷害。指生產用機動車輛,包括不同類型的汽車、電瓶車、拖拉機、有軌車,施工設備所致傷害。上述生產車輛造成傷害的常見原因有:①行駛中引起的碾壓、撞車或傾覆等造成的人身傷害;②行駛中上下車、扒車、非作業者搭車等所致人身傷害;③裝卸、就位、鏟叉等過程中引發人身傷害;④運行中碰撞建築物、構築物、堆積物引起建築物倒塌、物體散落等所致人身傷害。

5、電擊傷害。指人體接觸到具有不同電位的兩點時,由於電位差的作用,在人體內形成電流所致損傷。嚴重電擊傷致死主要因為心室顫動或窒息,局部傷害包括電弧燒傷等。常見觸電事故原因有:①電器線路、設備檢修安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檢修制度不嚴密;②非電工擅自處理電氣故障;③移動長、高金屬物體觸及高壓線;④高位作業,誤碰帶電物體;⑤操作漏電工具、設備;⑥違反帶電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6、操作事故所致傷害。①壓力容易操作;②瓦斯(沼氣)爆炸;③其他爆炸事故。

嚴重程度分類

我國《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按事故嚴重程度分類,事故分為: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能引起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的事故,一般每個受傷人員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

(2)重傷事故,一般指受傷人員股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或者造成每個受傷人損失105工作日以上(含105個工作日)的失能傷害的事故;

(3)死亡事故,其中,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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