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待業保險

職工待業保險是指我國職工因某種原因暫時喪失職業後在等待再次就業的期間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屬於社會保險的范籌。職工待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為配合勞動制度改革和《企業破產法》的實施而建立起來的。

實施範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的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的工人;企業辭退的違紀職工。主要內容是:建立待業保險基金;確定待業保險基金的開支項目;確定待業保險基金的管理和各項保險待遇的發放機關及發放辦法;確定社會統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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