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

陝西省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置國有企業中的富餘職工,應當遵循企業自行安置為主,社會幫助安置為輔,保障富餘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
第三條企業安置富餘職工應當採取拓展多種經營、組織勞務活動、發展第三產業、綜合利用資源等措施,擴大安置渠道。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和完善勞動力市場,拓展社會安置渠道,優先安置符合用工條件的富餘職工。
第四條企業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安置本企業富餘職工的任務。企業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在資金、場地、原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五條由企業安置到第三產業企業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富餘職工的退休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仍由原所在企業繳納,也可以由原來企業和安置企業雙方協商確定。職工退休時,仍回原企業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
第六條企業為安置富餘職工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可在三年內企業所得稅實行返還。
第七條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實行待崗和轉業培訓,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行確定。
對不服從企業臨時安置的富餘職工,企業可以辭退。
第八條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企業可以對職工實行一年期限以內的放假。放假期間,由企業發給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60%的生活費,待業人員可憑單位出具的待業證明,到社會上從事勞務活動或在指定場所從事個體經營。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可以給予不超過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間,第一年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第二年發給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60%的生活費,物價補貼和取暖費照發。假期內含產假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工資。
第九條富餘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經本人申請,企業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按不低於本人標準工資的75%發給生活費。企業和退養職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養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退養期間計算工齡,如遇國家統一調整工資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條富餘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根據辭職職工工齡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第十一條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富餘職工向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力市場申請登記,辦理暫存檔案、保留職工原身份手續。富餘職工聯繫到新的工作崗位後,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其養老保險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和其他法定的社會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和職工本人按有關規定繳納,自謀職業的全部由職工本人繳納,其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執行。未繳納上述基金的,不享受有關保險待遇,不連續計算工齡。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發放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必須裁減職工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契約,但是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契約沒有約定的,企業對被提前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工齡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的補償費。
企業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人員。
第十四條對無法安置的富餘職工,可以由其主管部門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行社會待業。待業職工的檔案由企業移交其戶口所在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勞動力市場,待業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待業登記,領取待業救濟金。
與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契約及在社會上待業的富餘職工再就業,除已達退休年齡者外,不受年齡限制,不經文化課考核,企業需要時可直接錄用。
第十五條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富餘職工的社會安置和調劑工作,鼓勵與幫助富餘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
企業之間調劑職工,可以正式調動,也可以臨時借調。借調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由雙方企業在協定中商定,對到鄉鎮企業工作的富餘職工,保留原國有企業職工身份。
第十六條企業依照本辦法興辦獨立核算企業安置的職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新辦企業的職工人數和經濟指標的統計範圍。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發: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抄報: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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