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雲峰

聶雲峰,男,漢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大專文化,現居住於河南鄭州金水區文化路,原鄭州市金水區公安局民警,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2009年6月4日被河南省新鄉市延津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0元。但是,2011年7月的一起案件中,被發現本該判刑的聶雲峰仍在公安局正常上班。

簡介

聶雲峰,男,漢族,1968年2月14日出生,大專文化,現居住於河南鄭州金水區文化路62號院1號樓35號,原鄭州市金水區公安局民警,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0元。但是,2011年7月的一起案件中,被發現本該判刑的聶雲峰仍在公安局正常上班。

詳情

判決書1判決書1

辦案民警本該服刑

2011年3月6日上午,家住鄭州市建業城市花園小區的麻玉穗因一件小事與鄰居馬秀雲發生了爭執。馬秀雲堅稱麻玉穗的二兒子王森踢了她一腳並造成輕微傷,但王森對此予以否認。鄭州市未來路派出所介入調解未果,隨後王森被治安拘留。

這本是一起很小的治安案件,但卻牽出了一個驚人的隱情——辦理此案的鄭州市未來路派出所民警聶雲峰因犯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2009年6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至今仍在服刑期。

2011年7月,王森被拘留後,麻玉穗的丈夫王金峰感覺很冤,便將此事發到了網上。一則跟帖引起了王金峰的注意:有網友稱,在網上搜尋聶雲峰的信息時發現,聶雲峰與2008年震驚一時的涉案5省20多個地市、盜竊車輛150餘輛、涉案總價值1000餘萬元的盜車大案有關,一個叫“聶雲峰”的人因購買、轉銷贓車獲刑。

在網上可以搜尋到兩份由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作出的涉及“聶雲峰”的判決書。

一份編號為(2009)延刑初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經被告人梁陸軍介紹,聶雲峰(已獲刑)先後從許利成(已獲刑)手中購買許利成等人盜竊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四輛。”

另一份針對被告人李金松的編號為(2010)延刑初字第18號刑事判決書也顯示:“2006年至2008年3月,聶雲峰(已獲刑)經梁陸軍介紹先後從許利成(已獲刑)手中購買許利成等人盜竊的廣州本田雅閣轎車四輛,分別賣給李金松。”

判決書2判決書2

王金峰曾多次在河南法院網上尋找針對聶雲峰的判決書,但始終沒有找到。通過種種努力,他終於拿到了關於聶雲峰的刑事判決書。

河南省延津縣人民法院2009年6月4日作出的編號為(2009)延刑初字第123號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聶雲峰犯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80000元。”奇怪的是,這份判決書卻至今都沒有上網公布。

該判決書中載明了聶雲峰的身份證號,通過查詢身份證號,王金峰查詢到了判決書上聶雲峰的警號為008696,該警號正是參與辦理王森一案的未來路派出所民警聶雲峰的警號。

此外,判決書上也載明了聶雲峰的身份:“任鄭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民警,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於2008年4月13日被衛輝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為保飯碗花百萬

7月21日,中國青年報記者來到鄭州市公安局未來路派出所,撥通聶雲峰的電話後,聶雲峰從辦公樓里走了出來。聶雲峰身著警服,警號正是008696。

聶雲峰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他參與到王森一案是因為前兩個辦案同事一個犯糖尿病了、另一個腳崴了,領導讓他上傳一下這個案子的材料,“我當民警時間比較長,個人調解能力也比較強,領導就讓我去調解此事”。

當記者問聶雲峰是否獲過刑時,聶雲峰坦率地予以承認,稱:“當時他們說是台灣版本田雅閣車,我也不懂就相信了。”

編號為(2009)延刑初字第123號的刑事判決書中稱聶雲峰購買了四輛本田雅閣轎車。但據知曉本案案情的一位人士稱,聶雲峰與盜車團伙的主犯許利成有聯繫,其涉案的車輛遠不止這些,當時不少他周圍的人都從他手裡買了車。

聶雲峰堅稱,“總共就賣給了我四輛車。”他否認與許利成有聯繫。他說:“這個事情起緣於衛輝市打掉了一個盜車團伙,但我和盜竊團伙沒有關係,我只是經熟人介紹賣了幾輛車,我都是從梁陸軍手裡買的。”

聶雲峰稱,當他得知此事後就到衛輝市公安局投案自首了,並想辦法協助追回贓車,“當我知道這幾輛車是贓車後,我毫不猶豫就把經我手的車全部追回來了”。

聶雲峰稱,贓車是他自己掏錢買回來的,“當時衛輝市公安局和我談過,說車追不回來。為啥追不回來,因為這些車很多賣給當兵的了,他們換了輪胎什麼的,也用了兩三年了,不肯交車。為了買回這幾輛車我就花了40多萬,借遍了周遭親戚朋友的錢。”

“中國的國情嘛,這中間不可能……”聶雲峰停頓了一下說,“這中間前後左右為了保住這個飯碗我花了將近100萬元,前後左右,為了這個事情,我幾乎傾家蕩產,借遍了親戚朋友的錢。”

聶雲峰說,“我花這么大精力,這么多錢就是為了保住我這個飯碗。這幾年我一直在還債,我真的很不容易,你看我穿著警服是因為我沒錢買衣服,說起來都是一把辛酸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聶雲峰因罪獲刑,並仍處在服刑期,為何可以正常在未來路派出所上班並參與辦案呢?

對此,聶雲峰稱,“因為是取保的,每一次開庭我都是請假去的,領導應該不知道這個事(指其因罪獲刑一事——記者注),要說不知道吧可能也知道,我是自己主動投的案,誰不知道?”

“我的同事應該也不知道這個事,法院不會專門給單位發個檔案,而且法院和公安局也不聯網。”聶雲峰說。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