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作坤

聶作坤

聶作坤,男,漢族,1965年5月出生,山東昌邑人,在職大學,管理學博士,1985年10月參加工作,1987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副廳級)。2018年12月,聶作坤因涉嫌受賄罪,被依法逮捕。2019年1月,聶作坤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2日,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煙臺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中共煙臺市公安局委員會原書記、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涉嫌受賄罪一案,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83.12—1985.10,山東省昌邑縣太堡莊鄉新河頭聯中民辦教師(計算連續工齡)。

1985.10—1989.07,山東省昌邑縣公安局岞山派出所民警。

1989.07—1990.09,山東省昌邑縣北孟派出所副政治指導員。

1990.09—1994.09,山東省昌邑縣北孟派出所所長。

1994.09—1998.05,山東省昌邑市公安局副局級偵查員、飲馬派出所所長。

1998.05—1998.11,山東省昌邑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城區分局局長。

1998.11—2000.07,山東省濰坊市公安局峽山分局政治委員(1997.08—1999.12,在中央黨校函授本科班政法專業在職學習)。

2000.07—2001.07,山東省濰坊市公安局峽山分局局長。

2001.07—2003.03,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3.03—2006.04,山東省安丘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享受副縣級待遇)(其間:2004.03—2006.01,在西南科技大學網路教育工商管理專業在職學習)。

2006.04—2007.01,山東省安丘市副縣級幹部、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7.01—2010.07,山東省壽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 (2005.10—2008.06,在南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在職學習,獲得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0.07—2016.09,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2009.06—2012.06,天津大學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學習,獲得管理學博士學位)。

2016.09—2017.03,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2017.03—2018.09,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督察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8月31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煙臺市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經中共山東省紀委批准、山東省監委對煙臺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聶作坤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利益交換,撈取政治資本;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利用職務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從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民間高利借貸活動,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利用職權侵占非本人經管的財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插手工程項目承包,不正確履行職責;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聶作坤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並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山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山東省監委委員會議研究並報中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聶作坤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免去職務

2018年9月21日,山東省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免去聶作坤的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職務。

依法逮捕

2018年12月,山東省煙臺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菏澤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聶作坤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山東省煙臺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原黨委書記、局長聶作坤(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聶作坤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菏澤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聶作坤利用擔任安丘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壽光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壽光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山東省公安廳組織教育處處長,煙臺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煙臺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4月2日,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菏澤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煙臺市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中共煙臺市公安局委員會原書記、公安局原局長聶作坤涉嫌受賄罪一案,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聶作坤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聶作坤作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民眾總計60餘人旁聽了庭審。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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