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1995年制定並於1996年1月生效的聯邦法律。該法主要對1946年的蘭哈姆商標法第43條進行了修改,將淡化作為一個新的訴因,以保護著名商標,避免其識別商標或服務的能力的減少,而不論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競爭關係。該法規定了認定著名商標主要需要考慮的8個因素以及反淡化救濟的主要形式和抗辯的正當理由,它的通過結束了美國各州在反淡化保護上各行其是的局面。
美國於1995年制定並於1996年1月生效的聯邦法律。該法主要對1946年的蘭哈姆商標法第43條進行了修改,將淡化作為一個新的訴因,以保護著名商標,避免其識別商標或服務的能力的減少,而不論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或競爭關係。該法規定了認定著名商標主要需要考慮的8個因素以及反淡化救濟的主要形式和抗辯的正當理由,它的通過結束了美國各州在反淡化保護上各行其是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