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

聯合國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

聯合國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是1997年7月22日,在維持和平行動五十周年之際,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舉行了一次會議,向參與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75萬多名男女工作人員表示敬意。其中1500多人殉職。在這次會議上,安全理事會第1121(1997)號決議,決定設立聯合國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授予那些在維持和平行動中殉職的人員,“以表彰那些在聯合國指揮和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中殉職的人”。

頒授歷史

1998年10月6日,第一枚勳章授予達格·哈馬舍爾德的家人。第二枚勳章授予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軍事觀察員兼指揮官雷內·德拉巴里埃雷(Renéde Labarrière),他是第一位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殉職(1948年)的維持和平人員。第三枚勳章授予1948年9月17日在耶路撒冷被暗殺的聯合國駐巴勒斯坦調停員貝納多特伯爵(Count Folke Bernadotte)的家人。

頒授條例

聯合國達格 哈馬舍爾德勳章頒授條例

為實施 1997年7月22日安全理事會關於頒授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的第1121(1997)號決議 秘書長特公布如下:

第一條

達格 哈馬舍爾德勳章

秘書長茲設立追贈殉職者的達格·哈馬舍爾德勳章 下稱(“勳章”),根據本

條例的規定頒授給那些在本公報發布之前或之後,在聯合國指揮和授權的維持和平行動(下稱“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 中以身殉職的維持和平行動成員。

第二條

說明

勳章由兩部分組成:一個通透無色的鉛玻璃水晶橢圓面,大約 2 7/8 英寸 x2 1/4英寸 x1 11/16 英寸,經噴砂處理刻上受勛人姓名和殉職日期、聯合國徽標、以及用英法兩種文字題寫的“達格 哈馬舍爾德勳章。為和平服務”字樣;陳列盒由紙版做成,底色為聯合國藍色 印上勳章的名稱和聯合國徽標 水晶勳章置於一個加有襯墊的黑絨底座,上面系有藍色聯合國綬帶,尺寸大約為 4.0x4.0 英寸。

第三條

資格

3.1 本勳章頒授給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以身殉職的本條所界定的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軍事、警察或文職部分的所有人員,在執行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期間因不當行為或犯罪行為而死亡的情況除外。勳章的頒授並無規定起碼要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服務多長時間。

3.2 頒授本勳章不妨礙頒授其它勳章或獎章

3.3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軍事部分由參加國應秘書長的請求而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提供的軍事和文職人員組成。

3.4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警察部分由參加國應秘書長的請求而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提供的警務人員組成。

3.5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文職部分由聯合國工作人員和官員、志願人員以及秘書長指派或參加國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提供的其他文職人員組成。

3.6 參加國是指向上面第 3.3 3.4 和 3.5 款提到的任何部分派遣人員的國家

第 4 條

頒授勳章的程式

4.1 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成員頒授勳章的請求應由秘書長提出。秘書長會考慮參加國以及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中以身殉職人員的家屬提出的頒授勳章請求。

4.2 秘書長也可根據聯合國檔案資料頒授勳章。

第 5 條

頒授勳章

5.1 凡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軍事部分或警察部分的人員的近親頒授勳章,均應取得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派遣有關人員的參加國同意。勳章頒授程式由秘書長和有關國家政府商定。

5.2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文職部分的人員的勳章,由秘書長或其代表頒授給其近親或其近親指定的人。

第 6 條

勳章的展示

代表受勛人接受勳章的近親在紀念受勛人或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的活動中可展示該勳章。

第 7 條

勳章的頒發

秘書長可指定他人代表他頒發勳章。

第 8 條

修正

本公報可由秘書長修正;但秘書長在公布此種修正之前,須同安全理事會協商。

第 9 條

最後條款

本公報於2001年1月1日生效。

秘書長

科菲 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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