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方案和協調委員會
聯合國方案和協調委員會(Committee for Programme and Coordin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協助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發揮其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功能。通過以下方式:- 以部門為依據對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活動與方案進行考量,以協助經社理事會有效發揮其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功能,同時確保聯合國及其下屬各機構的工作方案相容且相互輔助。
- 對於聯合國系統內各機構的方案與活動提供指導方針的建議。此建議須基於對各機構不同功能及職責的考量,並考慮到聯合國系統內部的一致性與協調性。
- 在聯合國大會或經社理事會的建議下,對於重要立法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回顧與評估,以此決定聯合國系統內各機構在通過立法機構決定的主要領域協調努力的程度如何。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概覽
聯合國大會在其58/269決議中,要求秘書長編寫一份用以取代現行四年期中期計畫的試驗性“戰略框架”檔案。在決議62/224中,聯合國大會認可了方案和協調委員會於第47屆會議提出的建議,將“戰略框架”檔案保留作為2010年至2011年間聯合國在規劃、方案擬定、預算編制、監測和評估方面的主要政策指示。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審議了在“戰略框架”檔案中規定的聯合國主要議程。主要審議內容包括:
- 非編制預算年度的戰略框架
- 編制預算年度的方案預算
在重審“戰略框架”檔案的過程中,方案和協調委員會通盤檢查秘書長的工作方案,特別注意方案中因政府間機構及會議所作決定引起的變更,或秘書長建議的變更。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同時:
- 對於當前活動已達成的成果進行評估;
- 對於五年以上立法決定的持續有效性進行評估;
- 對於秘書處其他部門和聯合國系統成員之間協作的有效性進行評估;
- 解釋立法的意旨,從而向秘書處提供方案設計方面的指導,以便協助秘書處將立法訂成方案。
- 就秘書處為實行各有關決策機構的立法意志而提出的工作方案,提出建議,要考慮到避免重複。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A. 委員會的職責1. 委員會為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大會的主要附屬機構,負責規劃,方案擬定和協調事宜。
2. 委員會應特別
A. 審查中期計畫內所列聯合國各項方案。在執行此項職責時,委員會應:
(一) 在不編制預算的各年度審查中期計畫,而在編制預算的各年度審查方案預算;
在審查中期計畫時,委員會應參照方案所涉經費問題,通盤檢查秘書長的工作方案,特別注意方案中因政府間機構及會議所作決定引起的變更,或秘書長建議的變更;
委員會應注意為聯合國各方案所涉的組織單位擬定的中期計畫,並評價當前各項活動所得的結果、查明五年以上的立法決定是否繼續有效,以及同秘書處及其他單位和聯合國大家庭各成員協調的效果;
(二)建議中期計畫內所列聯合國各項方案的緩急次序;
(三)解釋立法的意旨,從而向秘書處提供方案設計方面的指導,以便協助秘書處將立法訂成方案。在這方面,秘書處在大會和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一屆會議後編制的關於執行各項決議的備忘錄,應立即發給方案和協調委員會,方協委會在各該機構會議結束後的時期內,應立即在和秘書處的有關部門合作下,把新的立法併入經常方案;
(四)考慮和訂出評價程式,並利用這些程式改進方案設計;
(五)就秘書處為實行各有關決策機構的立法意志而提出的工作方案,提出建議,要考慮到避免重複。
B.協助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執行其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植物。
3.在執行這些職責時,委員會應:
(a) 在逐個部門的基礎上審議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活動和方案,以便理事會有效執行它作為聯合國系統的協調者的職責,並保證聯合國及其機構的工作方案是一致和相輔相成的;
(b)建議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方案和活動的準則,要考慮到它們各自的職責和整個聯合國系統有一致和協調的必要;
(c)於大會或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出建議時,隨時對重要的立法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審查和建議,以便確定整個聯合國系統在各立法機構制定的某些優先領域內作出的協調努力所達到的程度。委員會應獨立地並和行政協調委員會協商進行這項工作,並應把審查的結果報告請它進行這項工作的立法機構;
(d)委員會應研究行政協調委員會的報告、聯合國各機關的有關報告、各專門機構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年度報告及其他有關檔案。
B.委員會與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及聯合檢查組的關係
4.委員會應與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建立有效地合作。
5.聯合檢查組的成員可以自由參加方案和協調委員會的會議,並應訂定方法,按期共同協商。聯合檢查組應把它認為在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任何重要問題,提請委員會注意。
6.聯合檢查組關於聯合國系統在經濟、社會和人權方面的方案的報告,包括設計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和聯合國訓練研究所的報告,應由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審查並向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大會提交有關的報告。委員會在進行審查時,應考慮到秘書長和行政和預算問題諮詢委員會對這些報告所表示的意見。
C.委員會的成員、組成和會議時地分配方法
7.委員會由21名成員組成,成員由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名,由大會按照下述公平地域分配原則選出,任期三年:
- 自非洲國家選出五國;
- 自亞洲國家選出四國;
- 自拉丁美洲國家選出四國;
- 自東歐社會社會主義國家選出三國;
- 自西歐國家選出五國。
8.委員會將於計畫年度內開會六個星期,在預算年度內開會四個星期。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與經社理事會的關係
方案和協調委員會協助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發揮其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功能。通過以下方式:- 以部門為依據對聯合國系統各機構的活動與方案進行考量,以協助經社理事會有效發揮其在聯合國系統內的協調功能,同時確保聯合國及其下屬各機構的工作方案相容且相互輔助。
- 對於聯合國系統內各機構的方案與活動提供指導方針的建議。此建議須基於對各機構不同功能及職責的考量,並考慮到聯合國系統內部的一致性與協調性。
- 在聯合國大會或經社理事會的建議下,對於重要立法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回顧與評估,以此決定聯合國系統內各機構在通過立法機構決定的主要領域協調努力的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