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最惠國條款的規定(草案)

第一條本規定的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條約中的最惠國條款。
第二條名詞的使用
1.本規定中:
(A)“條約”指國家與國家之間以書面形式締結的,並受國際法管轄的國際協定,不論它是包含在一個單一檔案之內或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關的檔案之內,也不論它的具體名稱是什麼;
(B)“授與國”指承擔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
(C)“受惠國”指授與國已向之承擔給予最惠國待遇的國家;
(D)“第三國”指授與國或受惠國以外的任何國家;
(E)“補償條件”指包括最惠國條款的條約中的或其它方式的由授與國同受惠國約定的任何種類的補償條件;
(F)“互惠待遇條件”指一種補償條件規定受惠國給予授與國或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相同於或視情況相等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
2.第1款中關於本規定名詞使用的規定,不影響任何國家國內法對各該名詞的使用或可能賦予各該名詞的意義。
第三條不在本規定範圍內的條款
本規定不適用於第四條所指的最惠國條款以外的一項其他關於最惠國待遇的條款,這一事實不影響;
(A)該項條款的法律效力;
(B)本規定訂明的任何規則對該條款的適用,而該條款應根據本規定以外的國際法服從於該規則。
第四條最惠國條款
最惠國條款是一項條約規定,據此規定一國向另一國承擔一種義務,在約定的關係範圍內給予最惠國待遇。
第五條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是授與國給予受惠國或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於上述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六條國際法其它主體也是締約方的國家間協定中的條款
不論第一、二、四及五條規定如何,本規定各條應適用於國際法其他主體也是締約方的,包括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國際協定規定的國家間的關係。
第七條最惠國待遇的法律依據
本規定各條一律不含有一國有權享受另一國給予的最惠國待遇,超出後者承擔的國際義務所依據的範圍。
第八條最惠國待遇的來源和範圍
1.受惠國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只來自在授與國與受惠國之間有效的第四條提及的最惠國條款或第六條提及的關於最惠國待遇的條款。
2.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據第1款提及的條款有權享受的最惠國待遇,決定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同於上述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
第九條根據最惠國條款的權利的範圍
1.根據最惠國條款,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僅獲得該條款的主題範圍之內的權利。
2.受惠國根據第1款取得權利,只同該條款規定的或條款主題默示的人或事有關。
第十條根據最惠國條款取得的權利
1.根據最惠國條款,受惠國只有在授與國給第三國以該條款主題範圍以內的待遇的情況下,取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
2.受惠國根據第1款在與其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方面取得權利,只有在人或事屬於下列情況者方可:
(A)其類型同於從授與國給予的待遇受益的與第三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類型者;
(B)其與受惠國的關係同於(A)節所指的人或事與該第三國的關係者。
第十一條沒有規定補償的最惠國條款的效力
如最惠國條款沒有規定補償作為取得的條件,受惠國獲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而毋須承擔給予授與國以補償的義務。
第十二條規定有補償的最惠國條款的效力
如最惠國條款規定有補償條件,受惠國只有在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補償的情況下,取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
第十三條規定有互惠待遇的最惠國條款
如最惠國條款規定的互惠待遇的條件,受惠國只有在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互惠待遇的情況下取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
第十四條對議定條件的遵循
如受惠國或為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行使來自最惠國條款的權利,須遵循包括有最惠國條款的條約規定的,或授與國同受惠國之間另行議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同給予第三國須補償的待遇的事實無關
受惠國根據沒有規定補償條件的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毋須補償的權利,不因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以有補償的待遇這一事實而受影響。
第十六條同授與國和受惠國之間協定的限制無關
受惠國根據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權利,不因授與國已根據其與第三國之間的國際協定,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以協定規定的僅僅適用於授與國和第三國之間關係的那種待遇這一事實而受影響。
第十七條同根據雙邊或多邊協定給予第三國的待遇或事實無關
受惠國根據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權利,不因授與國已根據一項雙邊或多邊國際協定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的待遇這一事實而受影響。
第十八條同給予第三國以國民待遇的事實無關
受惠國根據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取得權利,不因授與國已給予第三國以國民待遇這一事實而受影響。
第十九條主題相同的最惠國條款與國民待遇或其他待遇
1.受惠國根據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國待遇的權利,不因授與國已同意也給予受惠國的同於最惠國條款的主題的國民待遇或其他待遇而受影響。
2.受惠國根據最惠國條款,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所享受的最惠國待遇的權利,不影響授與國已同意也給予受惠國的同於最惠國條款的主題的國民待遇或其他的待遇。
第二十條根據最惠國條款產生的權利
1.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根據最惠國條款所享受的沒有規定補償條件的最惠國待遇的權利,產生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以相應待遇之時。
2.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根據規定有補償條件的最惠國條款所享受的最惠國待遇的權利,產生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以相應待遇和受惠國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補償之時。
3.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根據規定有互惠條件的最惠國條款所享受的最惠國待遇的權利,產生於授與國給予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以相應的待遇和受惠國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互惠待遇之時。
第二十一條最惠國條款權力的終止或中斷
1.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據最惠國條款所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在授與國給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的相應待遇終止或中斷之時終止或中斷。
2.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據規定有補償條件的最惠國條款所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在受惠國與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補償終止或中斷之時同樣終止或中斷。
3.受惠國為了自身或為了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的利益,根據規定有互惠條件的最惠國條款所享受最惠國待遇的權利,在受惠國給予授與國以議定的互惠待遇終止或中斷之時同樣終止或中斷。
第二十二條遵守授與國的法律和條例
為受惠國和為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行使根據最惠國條款所產生的權利,須遵守授與國的有關法律和條例。但這些法律和條例不應如此適用,使受惠國或與之有確定關係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低於第三國或與之有上述同樣關係的人或事所受的待遇。
第二十三條最惠國條款對普遍優惠制的關係
受惠國無權根據最惠國條款,享受一個發達的授與國在制訂的普惠計畫(SCHEME)內給予一個發展中的第三國的在非對等基礎上的待遇,而此項計畫是同各國作為一個國際社會整體所承認的普惠制相符合,或對一個適當的(COMPETENT)國際組織的成員國來說是同該組織通過的相應規則和程式相符合的。
第二十四條最惠國條款對於開發中國家之間的安排的關係
一個發達的受惠國無權根據最惠國條款,享受一個發展中的授與國根據一個各有關國家都是成員的適當的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則和程式所給予一個發展中的第三國的任何在貿易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五條最惠國條款對於方便邊境貿易待遇的關係
1.一個非接讓的受惠國無權根據最惠國條款,享受授與國為了方便邊境貿易所給予一個接讓的第三國的待遇。
2.一個接讓的受惠國只有在最惠國條款的主題是方便邊境貿易的情況下,有權根據該條款享受不低於一個授與國為了方便邊境貿易所給予一個接讓的第三國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最惠國條款對於給予一個內陸的第三國的權利和方便的關係
1.一個非內陸國家的受惠國無權根據最惠國條款,享受授與國為了一個內陸同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給予該國的權利和方便。
2.一個內陸的受惠國只有在最惠國條款的主題是方便海上出入的情況下,方有權根據該條款享受授與國為一個內陸的第三國出入海上的方便所給予該國的權利和方便。
第二十七條發生國家更替、國家責任和爆發戰爭等情況
本規定不因國家的更替、一個國家的國際責任和國家之間爆發戰爭可能引起的有關最惠國條款的任何問題而受影響。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不追溯既往
1.在不影響本規定訂明的各項規則的適用,而最惠國條款根據本規定以外的國際法服從於該規則的情況下,本規定只有在本規定對有關國家生效之後,適用於國家間締結的一項條約中的一項最惠國條款。
2.在不影響本規定訂明的各項規則的適用,而最惠國待遇條款根據本規定以外的國際法服從於該規則的情況下,本規定各條只有在本規定對有關國家生效之後,根據各國和其它國際法主體締結的國際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於國家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九條另行議定的規定
本規定各條不影響授與國同受惠國另行議定的其他任何規定。
第三十條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國際法新規則
本規定各條不影響制訂有利於開發中國家的國際法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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