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本書是我國學者從國際法角度系統研究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的第一部專著。作者從不同的層面深入分析和研究該公約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並提出了中國學者的見解和建議。本書不僅可為學界研究反對恐怖主義問題提供新的視角,而且對我國外交學界、國際政治學界和國際法學界開展相關研究,進而在國際舞台上更為客觀準確地表達我國意願、捍衛國家利益亦有重要的參考價值。此外,本書對我國反對恐怖主義策略的選擇、制度的完善將有所裨益,並有助於理解和把握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的原則、規則和制度。
作者簡介
黃瑤,法學博士(2002年,北京大學),法學碩士(1991年,中山大學),法學學士(1987年,中山大學)。美國華盛頓大學法院,訪問學者(1997-1998年),海牙國際法完講習班學員(馬尼拉,2001後)。現為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法學理論與法律實踐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法學會常務理事。有關法律語方面的著述有:《現代法律英語》(合編著,中山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法律英語實務——中外法律文書編譯》(第二作者,中山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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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內容提要代序:國際反恐法是國際反恐鬥爭的有效工具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二、國際反恐領域的“國際立法” 三、可適用於規制恐怖主義行為的既存國際法四、國際反恐法是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有效手段引言第一章 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的緣起、審議及焦點問題一、緣起:機構的設立及全面公約草案的提出二、全面公約草案的歷年審議情況三、全面公約草案的爭論焦點及分析四、全面公約草案爭議探源 第二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定義問題一、全面公約擬定的恐怖主義定義二、恐怖主義定義的分析與比較三、恐怖主義定義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定義之思考 第三章 全面公約中的民族解放運動問題一、民族解放運動與人民自決權及國際恐怖主義三者關係的解析二、公約審議中有關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爭議及評論三、民族解放運動問題的解決之道 第四章 全面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一、武裝部隊問題是擬訂公約的最大難題之一二、關於武裝部隊問題的爭議及各方理由三、關涉武裝部隊的兩個具體問題四、解決公約中的武裝部隊問題的政治障礙和法律辦法 第五章 全面公約與部門性反恐公約的關係聞題一、全面公約優先論評述二、部門性反恐公約優先論評述三、全面公約與部門公約關係問題的解決 第六章 國際反恐的有效合作機制問題一、建立合作機制是國際反恐之需二、公約中國際恐怖主義的管轄權問題三、公約中的引渡和庇護問題四、公約中的國際合作事項五、小結 第七章 國際恐怖主義的根源問題一、恐怖主義的根源二、解決恐怖主義“根源問題”的必要性三、根源與恐怖主義的類型四、全面公約與根源問題的解決結束語參考文獻附黎:聯合國全面反恐公約(草案)最新案文(中英文版)一、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中文版)二、反國際恐怖主義全面公約(草案)(英文版)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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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國際反恐法的概念 國際反恐法(international law of terrorism)是“反國際恐怖主義法”的簡稱,它又稱“調整恐怖主義的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governing terrorism)或“關於恐怖主義的國際法規則”(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with regard to terrorism)。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所有可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狹義的國際反恐法則專指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造法(“國際立法”)。換言之,狹義的國際反恐法是指專門有關恐怖主義的國際法律檔案,包括普遍性和區域性的國際反恐條約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反恐的決議;廣義的國際反恐法還包括可適用於反恐的一般國際法。本書是在廣義的“國際反恐法”的語境下展開論述的。 國際法是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作為國際法新領域的國際反恐法,是出於國際反恐鬥爭的需要而創設並隨著國際反恐鬥爭的實踐發展而發展的。為反對日益嚴重的恐怖主義威脅,國際反恐立法一方面將特定類型的恐怖主義行為界定為犯罪行為,同時要求締約國通過國內立法懲罰這些犯罪並對有關罪犯採取“或引渡或起訴”原則;另一方面要求締約國或聯合國各會員國不得支持恐怖分子的活動,強調各國在防止、調查和起訴恐怖行為方面展開合作。除此之外,既存的國際法原則、規則和制度也為應對恐怖主義的挑戰提供了豐富的法律資源。荷蘭萊頓大學國際法律研究中心在2007年主辦的有關反恐研討會的報告中指出,“(現行)國際法各個分支的原則和規範可以適用於防止和懲治恐怖主義行為。這些分支包括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國際刑法、關於和平與安全的法律,以及諸如國家責任法的一般國際法的各章節。” 作為現代國際法組成部分的國際反恐法,其旨在防止、控制和制止恐怖主義。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國際反恐法大致劃分為如下幾種類型:其一,從規則的來源方面看,國際反恐法可分為專門的反恐法和可適用於反恐的國際法既有規則;其二,從調整的對象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防止和懲治非國家行為者(包括恐怖分子和恐怖組織)的恐怖主義行為的法律制度和規定國家對恐怖主義行為承擔責任的法律制度;其三,從規則的適用範圍上看,可將國際反恐法分為普遍性與區域性的反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