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政府發文字號:聊政發 [2012] 61號
頒布時間:2012-8-10
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保障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序開展,根據市政府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有關意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市政府設立聊城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組(以下稱法律顧問組)。法律顧問組設在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服務中心負責。
市政府採取集中購買法律服務制度,除特殊情況外,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含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一般不再另行聘請其他法律顧問。
第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用、管理、續聘、解聘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若干名法律專業人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
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並報市政府批准。
獲聘的法律顧問,由市政府頒發聘書並向社會公布。
市政府法律顧問聘期為2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科學發展觀,注重理論聯繫實際;
(二)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在本市從事法律工作或法律教學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及較高的職業道德操守;
(四)具有高級職稱或公、檢、法等單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正科級以上幹部;
(五)5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相當的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第六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為市政府首席法律顧問,主持法律顧問組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政府重大決策、重大行政、民事行為提供法律依據,或受其委託進行法律論證;
(二)起草或組織起草涉及重大項目或者法律關係複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受委託參與處理涉及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尚未形成訴訟、仲裁的民事、經濟、行政和其他糾紛;
(四)為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處理的行政賠償案件提供法律諮詢;
(五)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委託,代理、參加訴訟、仲裁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六)受市政府委託,為市政府重大項目的談判,提供法律諮詢;
(七)為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緊急法律事務,提供法律諮詢;
(八)為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處理重大信訪事項,提供法律諮詢;
(九)承擔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十)辦理市委指派及市委所屬部門委託的法律事務。
第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應當遵守下列紀律:
(一)按時參加有關會議,認真完成工作任務;
(二)及時匯報工作任務的進展情況;
(三)妥善安排工作時間,保證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應提前向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匯報,以便另行指派人員。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分派法律事務時,應當統籌考慮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特長,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務。
第十條 法律顧問組實行例會和專門會議制度,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召集。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專門會議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臨時決定召開。
法律顧問組應向市政府出具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務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或列席市政府及其部門(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獲得處理法律事務所必需的信息資料;
(三)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因處理交辦的法律事務,需要到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有關縣(市、區)政府及相關單位的,應當持有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介紹信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相關政府或部門單位應當為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十三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辦理政府法律事務,使用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印章。
第十四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完成工作任務後,應將完成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並由承辦人署名。書面報告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審查後認為必要時上報市政府。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
(二)在訴訟、仲裁或非訴訟活動中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辦理與市政府有直接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三)以市政府法律顧問身份從事非市政府交辦的事務或對有關單位和當事人施加影響;
(四)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以市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宣傳、招攬個人業務;
(六)其他有損市政府形象或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六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參加市政府有關會議、接受市政府領導諮詢,應當注意禮儀,著裝整齊,遵守市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報請市政府批准後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紀律被剝奪法律職業資格、專業資格或者專業職稱的;
(三)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包括:無正當理由,兩次不參加法律顧問會議的;三次不按期提供書面法律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情形;
(四)泄漏因擔任政府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市政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從事與其職業、政府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市政府形象 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向市政府申請辭去法律顧問職務。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經市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並收回聘書。
聘期屆滿,市政府法律顧問可依本規定申請續聘。
第十九條 法律顧問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款專用,通過市政府法制辦公室支付。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法律顧問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審計。
第二十條 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可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