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現在把德行高尚、受人尊敬的老人稱為“耆老”,也泛指“老年人”。如“美國芝加哥中山同鄉會耆老賞粵曲大呼過癮”、“華諮處也提供許多耆老專業服務,包括設立耆老日托中心、耆老醫療翻譯、耆老健康檢查、耆老入籍申請等,服務項目多元,受到社區肯定。”
詞語解釋
1. 老年人。
《禮記·王制》:“養耆老以致孝,恤孤獨以逮不足。”《漢書·朱博傳》:“門下掾 贛遂 耆老大儒,教授數百人,拜起舒遲。” 唐 王翰《飲馬長城窟行》:“問之耆老何代人?雲是 秦王 築城卒。”《新唐書·儒學傳下·褚無量》:“﹝ 無量 ﹞以耆老,隨仗聽徐行,又為設腰輿,許乘入殿中。”
2. 年老。
《漢書·宣帝紀》:“朕惟耆老之人,發齒墮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 宋 葉適 《宋杜君墓志銘》:“如君之安於一丘,而能自信獨樂,耆老不倦,以盡其死,是可賢也。”
3. 老成人。
《禮記·檀弓上》:“ 魯哀公 誄 孔子 曰:‘天不遺耆老,莫相予位焉。’” 陳澔集說:“言天不留此老成,而無有佐我之位者。”
4. 特指致仕卿大夫。
《禮記·王制》:“耆老皆朝於庠。” 鄭玄 註:“耆老,鄉中致仕之卿大夫也。”
5. 指年老而有地位的士紳。
《水滸傳》第九四回:“兩縣耆老率領百姓,牽羊擔酒,獻納城池。”《文明小史》第三七回:“那 諸城 的百姓……聽見新官到任,而且為著這件事來的,內中就推出幾箇耆老來見新官。”
6. 古代南方少數民族中稱能言善辯者。
晉 常璩 《華陽國志·南中志》:“夷中有桀黠能言議屈服種人者,謂之耆老。其所議論,謂之夷
歷史記載
《 大明律》載,合設耆老,須於本鄉 年高有德、眾所推服內選充。《教民榜》文云:民間婚姻、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須要經本里老人、里甲決斷。若系奸盜、詐偽、人命重事,方許赴官 陳告。而戶部申明老人、里甲合理詞訟條目,即鬥毆、爭占、 竊盜、賭博、 私宰、邪術,里老亦得與聞。明初以來的"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設,在清代也得到法律的確認,清之戶律規定:凡各處人民,每一百戶內,議設里長一名,甲首一十名,輪流應役,催辦錢糧,勾攝公事。……其合設耆老,須由本鄉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內選充。不許罷閒吏卒,及有過之人充任。從上記資料可以看到:作為"老人之役"這一特殊役種或社會義工的應承者, 里老(耆老)是"正役"或"正差",而不是" 鄉官"或"鄉吏",質言之,里老(耆老)保持有鄉土社會成員的身份;里老(耆老)的義務是"勸民為善"和"聽一里之訟"即《明史》上所記的"導民善、平鄉里爭訟",里老(耆老)也有相應的權力,如"勸民為善"方面行使申誡罰("書邑人之惡者以癉之"即提出告誡和譴責)、行為罰(責令作為或不作為)和人身罰?許用 竹篾荊條,量情決打")的某些權力,"聽一里之訟"方面"果決是非"的仲裁、調解、裁量和審判的某些權力;里老(耆老)有的由 鄉民推舉(如何喬遠所謂"每里各推"),有的聽官府選定(如上記葉春及所謂"於里中選"),有的則可能是鄉民推舉、再經官府批准的(如下文將要引述的《青陽鄉約記》所記"舉方塘莊子於官,莊□辭未獲"),而"眾所推服"乃是里老(耆老)資格的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