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2003年3月21日人事部人發[2003]21號發布)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素質的外語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培養高水平的翻譯專業人才,更好地為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服務,根據國家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等級劃分與專業能力


(一)資深翻譯:長期從事翻譯工作,具有廣博科學文化知識和國內領先水平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夠解決翻譯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上對翻譯事業的發展和人才培養作出重大貢獻。
(二) 一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較為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高的雙語互譯能力, 能勝任範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翻譯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擔任重要國際會議的口譯或譯文定稿工作。
(三)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良好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勝任一定範圍、一定難度的翻譯工作。
(四) 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基本的科學文化知識和一般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譯工作。

第四條

資深翻譯實行考核評審方式取得, 申報資深翻譯的人員須具有一級口譯或筆譯翻譯資格(水平)證書;一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資深翻譯和一級口譯、筆譯翻譯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的考試辦法。申請人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口譯或筆譯翻譯的考試。

第五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第六條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組建翻譯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語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語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 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八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
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指定的機構辦 理再次登記手續。再次登記,還需要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九條

取得二級口譯、筆譯翻譯或三級口譯、筆譯翻譯資格(水平)證書,並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翻譯或助理翻譯專業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聘任相應職務。

第十條

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的相應語種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後,各地、各部門不再進行相應語種的翻譯及助理翻譯專業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並申請登記。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3年4月21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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