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2003年3月21日人事部人發[2003]21號發布)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高素質的外語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培養高水平的翻譯專業人才,更好地為我國對外開放和國際交流與合作服務,根據國家關於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第三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等級劃分與專業能力
:(一)資深翻譯:長期從事翻譯工作,具有廣博科學文化知識和國內領先水平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夠解決翻譯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上對翻譯事業的發展和人才培養作出重大貢獻。
(二) 一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較為豐富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較高的雙語互譯能力, 能勝任範圍較廣、難度較大的翻譯工作,能夠解決翻譯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擔任重要國際會議的口譯或譯文定稿工作。
(三)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和良好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勝任一定範圍、一定難度的翻譯工作。
(四) 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具有基本的科學文化知識和一般的雙語互譯能力,能完成一般的翻譯工作。
第四條
資深翻譯實行考核評審方式取得, 申報資深翻譯的人員須具有一級口譯或筆譯翻譯資格(水平)證書;一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取得。資深翻譯和一級口譯、筆譯翻譯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二級口譯、筆譯翻譯和三級口譯、筆譯翻譯實行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標準的考試辦法。申請人可根據本人所從事的專業工作,報名參加相應級別口譯或筆譯翻譯的考試。第五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第六條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組建翻譯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語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有關工作。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語種、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
第七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並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 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八條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指定的機構辦 理再次登記手續。再次登記,還需要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