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人事部
第一條根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發〔2003〕21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做好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別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均設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語種。各語種、各級別均設口譯和筆譯考試。
第三條各級別口譯考試均設《口譯綜合能力》和《口譯實務》2個科目,其中二級口譯考試《口譯實務》科目分設“交替傳譯”和“同聲傳譯”2個專業類別。報名參加二級口譯考試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情況,選擇《口譯實務》科目相應類別的考試。
各級別筆譯考試均設《筆譯綜合能力》和《筆譯實務》2個科目。
第四條各級別《口譯綜合能力》科目考試採用聽譯筆答方式進行;二級《口譯實務》科目“交替傳譯”和“同聲傳譯”以及三級《口譯實務》科目的考試均採用現場錄音方式進行。
各級別《筆譯綜合能力》和《筆譯實務》科目考試均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
第五條各級別口譯、筆譯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
各級別《口譯綜合能力》科目、二級《口譯實務》科目“交替傳譯”和“同聲傳譯”考試時間均為60分鐘。
三級《口譯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0分鐘。
各級別《筆譯綜合能力》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20分鐘,《筆譯實務》科目考試時間均為180分鐘。
第六條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以下簡稱中國外文局)負責各級別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的實施與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考務工作,國家外國專家局培訓中心承擔口譯考試考務工作。
第七條中國外文局根據需要確定各年度各級別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的次數,並在考試後提出合格標準的建議,送人事部核准。
第八條參加考試人員,須在一次考試內通過相應級別口譯或筆譯2個科目考試,方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
第九條凡符合《暫行規定》第五條的人員,均可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領取准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十條口譯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具有語音考試專用設備的單位;筆譯考試的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中央和國務院所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工作。
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二條各級別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大綱由中國外文局編寫和發行。未經中國外文局同意,不得複製、出版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大綱和已啟用的考試試題。
第十三條各級別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和培訓等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公布於眾,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和錄音製品的錄製以及傳送、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條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迴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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